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4****开发区**主干道、次干道和两镇一街部分背街小****政府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3月26日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各潜在供应商:
更正内容如下:
一、第四章 资格审查 4.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审查
采购包1:
序号 |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 评审点具体描述 | 关联格式 |
1 | 本项目允许分包。 接受分包合同的,须满足下列要求:1.如本项目投标人为非小微企业,在获得采购合同后可以将本次采购合同金额的30%以上分包给小微企业实施。 2.投标人应与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并明确各方应承担其义务和法律责任; 3.获取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负责; 4.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分包意向协议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5.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非小微型企业分包时适用,不分包则不适用) | 对于具有分包情形且满足分包要求的供应商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中小企业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分包意向协议书 投标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采购包2:
序号 |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 评审点具体描述 | 关联格式 |
1 | 本项目允许分包。 接受分包合同的,须满足下列要求:1.如本项目投标人为非小微企业,在获得采购合同后可以将本次采购合同金额的30%以上分包给小微企业实施。 2.投标人应与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并明确各方应承担其义务和法律责任; 3.获取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负责; 4.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分包意向协议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5.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非小微型企业分包时适用,不分包则不适用) | 对于具有分包情形且满足分包要求的供应商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中小企业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分包意向协议书 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投标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
采购包1:
序号 |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 评审点具体描述 | 关联格式 |
1 | 本项目允许分包。 接受分包合同的,须满足下列要求:1.如本项目投标人为非小微企业,在获得采购合同后可以将本次采购合同金额的30%以上分包给小微企业实施。 2.投标人应与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并明确各方应承担其义务和法律责任; 3.获取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负责; 4.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分包意向协议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5.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非小微型企业分包时适用,不分包则不适用) | 本项目允许分包。 接受分包合同的,须满足下列要求:1.如本项目投标人为非小微企业,在获得采购合同后可以将本次采购合同金额的30%以上分包给小微企业实施。 2.投标人应与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并明确各方应承担其义务和法律责任; 3.获取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负责; 4.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分包意向协议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5.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非小微型企业分包时适用,不分包则不适用)。存在分包情形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原件) | 中小企业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分包意向协议书 投标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采购包2:
序号 |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 评审点具体描述 | 关联格式 |
1 | 本项目允许分包。 接受分包合同的,须满足下列要求:1.如本项目投标人为非小微企业,在获得采购合同后可以将本次采购合同金额的30%以上分包给小微企业实施。 2.投标人应与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并明确各方应承担其义务和法律责任; 3.获取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负责; 4.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分包意向协议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5.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非小微型企业分包时适用,不分包则不适用) | 本项目允许分包。 接受分包合同的,须满足下列要求:1.如本项目投标人为非小微企业,在获得采购合同后可以将本次采购合同金额的30%以上分包给小微企业实施。 2.投标人应与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并明确各方应承担其义务和法律责任; 3.获取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负责; 4.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分包意向协议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5.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非小微型企业分包时适用,不分包则不适用)。存在分包情形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原件) | 中小企业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分包意向协议书 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投标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
特此公告
****
2024年04月09日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4月10日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开发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2-****309
联系地址:****开发区汉晨路666号2幢
邮政编码:641000
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名称:****
地址:******区松**路253号
联系方式:0832-****757
名称:****
地址:**市**区大千路金科王府B3无单元3层3-3号
联系方式:0832-****122
项目联系人:张女士
电话:0832-****122
****
2024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