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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略) | ||||||
浙商银行**分(略) | 支付行号(略) |
**香雪面粉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车辆) | |||||||||
车辆类 | 标的所在地**省**市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意向受让方在公示期间需对标的车辆进行全面了解,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车辆状况、标的车辆有瑕疵、质量等为由退还标的车辆或拒付价款; 2、除公告期间已公示的信息外,其他如车辆能否过户、能否外迁、环保标准、是否存在违章、是否存在保险过期、脱检、证件是否齐全、发动机号与车架号确认等与车辆相关的情况及相应一切瑕疵,意向受让方应在提交受让申请前自行向转让方以及当地车管部门了解清楚。意向受让方一经提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车辆状况及上述相关车辆全部情况及瑕疵,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及由于标的车辆瑕疵所引起的一切相关费用与法律后果; 3、**产权不对标的车辆瑕疵做任何保证,以标的车辆实体现状为准,受让方须自行到当地车管部门查询了解标的车辆相关信息及过户等相应政策规定。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回标的车辆或要求退还已付的交易价款; 4、车辆年检期限及保险期限须意向受让方自行确认,成交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年检手续,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因为车辆无法过户,受让方已支付的年检等相关手续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标的车辆存放地为:**辉山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辉山大街158号,看车联系人:王先生,电话:(略),工作日可以安排看车; 6、其他详见**产权备查文件。 |
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 |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香雪面粉股份有限公司 | |||||||||||
**辉山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辉山大街158号 |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杨书林 | 成立日期1994-06-15 | ||||||||||
10,610.8449万元(人民币) |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制造业/(略) | ||||||||||
(略) | 经营规模大型 | ||||||||||
面粉、挂面生产与销售,粮食收购,仓储,面制品生产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 |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略)N | ||||||||||
中粮粮谷控股(略) | 批准日期2023-07-25 | ||||||||||
批复 | 批准(略)关于**香雪面粉(略)复(中粮粮谷(略))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2024-04(略)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略)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本标的车辆均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现状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车辆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车辆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车辆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车辆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车辆移交的凭据。 2、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前须进行现场看样,成为受让方后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向**产权提供《承诺函》及转让方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现场踏勘管理规定)。 3、标的车辆过户地不限,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迁入地车辆限购及指标管理政策,如成交后因受让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的由受让方承担一切损失与责任(车辆如过户本市,受让方须有本市小客车指标,车辆不带指标转让;发动机号及车架号无法确定为原号或发动机号为空号的,受让方须有小客车指标先过户本市,之后自行变更,费用自付)。 4、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已对标的车辆了解与认可标的车辆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车辆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 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 6、受让方应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在当地车管所预约时间内办理标的车辆过户迁出手续并完成标的车辆移交,受让方应同时将过户变更后的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复印件交予转让方委托经纪机构。标的车辆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车辆过户时应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办理。 7、标的车辆移交前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标的车辆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为完成标的车辆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自标的车辆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转让方便不负责标的车辆的保管。 8、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本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按标的车辆现状进行受让,在挂牌公示期间,已到现场实地看样,对标的车辆现状予以认可,如评估报告及相关明细与实物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为准;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车辆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车辆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车辆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车辆。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车辆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车辆,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本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剩余交易价款及等同于成交价格1%的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产权指定账户;(3)本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在**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无 | |||||||||||
否 | |||||||||||
是 | |||||||||||
6 | |||||||||||
否 | |||||||||||
信息(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