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生成日期:2024-02-21 |
| 青生发〔2024〕15号 | 关键字:|
| 厅办公室 | 发布机构:
青生发〔2024〕15号
****生态环境厅
关于同意****辐射安全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和地址变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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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的请示》(国药创科**〔2023〕007号)和《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悉。经审查,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满足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条件,同意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00MA7JEHW2XE
地址:**省**市城**建国大街57号2号楼8层1单元
1081室、1082室
法人代表:阙圣吉
许可证号:青环辐证〔23001〕
种类和范围:销售Ⅲ类射线装置
有效期至:2028年2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我厅将于批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经许可后,禁止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及范围从事射线装置的销售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对从事销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并组织自主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编写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上传至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cn/)。
如公司变更名称、地址、法人,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终止销售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提出注销许可证申请,经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市、****环境局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你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生态环境厅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