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生成日期:2024-03-19 |
| 青生发〔2024〕32号 |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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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生发〔2024〕32号
********人民医院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批复
****医院: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的请示》(省医院〔2024〕6号)及《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审批表》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单位名称:****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青环辐证〔10047〕)从****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国环辐证〔00042〕)转入总活度为5.32E+11Bq的Mo-99(Tc-99m),频次为48次/年;转入总活度为2.22E+10Bq的碘(I-131),频次为12次/年;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按照国家辐射安全管理规定,认真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使用、贮存等环节安全防护措施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各项要求,切实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利用各环节安全管理,杜绝辐射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完善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分装、使用等场所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贮存、分装、使用等场所应设置醒目的辐射防护警示标识,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照射。
三、严格按操作规程配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做好对医患人员受照剂量的控制,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件的发生。放射性药品终止使用后,其空容器须按照回收协议返回生产厂家。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按规定排放放射性废水和贮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四、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配备使用相关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封存现场并向我厅报告。
五、2025年1月31日前向我厅提交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书面报告2024年度全年放射性药品转入、库存、使用及返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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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5日
(此件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