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青海省人民医院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批复

审批
青海-西宁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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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青生发〔2024〕32号
厅办公室
********人民医院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批复

青生发〔2024〕32号

********人民医院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批复

****医院: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的请示》(省医院〔2024〕6号)及《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审批表》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单位名称:****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青环辐证〔10047〕)从****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国环辐证〔00042〕)转入总活度为5.32E+11Bq的Mo-99(Tc-99m),频次为48次/年;转入总活度为2.22E+10Bq的碘(I-131),频次为12次/年;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按照国家辐射安全管理规定,认真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使用、贮存等环节安全防护措施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各项要求,切实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利用各环节安全管理,杜绝辐射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完善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分装、使用等场所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贮存、分装、使用等场所应设置醒目的辐射防护警示标识,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照射。

三、严格按操作规程配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做好对医患人员受照剂量的控制,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件的发生。放射性药品终止使用后,其空容器须按照回收协议返回生产厂家。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按规定排放放射性废水和贮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四、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配备使用相关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封存现场并向我厅报告。

五、2025年1月31日前向我厅提交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书面报告2024年度全年放射性药品转入、库存、使用及返厂情况。

****

2024年1月25日

(此件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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