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污染治理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治理的积极性。
《管理办法》指出,污染治理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支持各地城镇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向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涉及地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基地等倾斜。污染治理专项重点支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节水等方向。
《管理办法》强调,项目单位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调整制度。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应予以及时调整:(一)地方项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中央单位项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招投标的;(二)实施期延期超过6个月的;(三)总投资额、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且项目既定建设目标不能按期完成的;等等。
确需调整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回资金,并选取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调整申请,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予以调整。调出项目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央单位项目调整根据相关规定执行。调整结果应当及时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更新报备。
《管理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1〕6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