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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现就**市氢能公交应用示范项目-加氢站建设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如下:
1、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14.2.1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每月计量支付款中按预付款的50%扣回,扣完为止。
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2)施工费付款方式: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同意,完工后支付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加氢设备支付至设备合同价款的97%);工程竣工结算并经审核后,支付至工程结算审核价款的97%;余款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自竣工验收满 1年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如承包人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形式)提交等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则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100%。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均同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现修改为:“(2)施工费付款方式: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同意,每月支付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工程竣工结算并经审核后,支付至工程结算审核价款的97%;余款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自竣工验收满2年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如承包人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形式)提交等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则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100%。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均同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此补遗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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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