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源硕路灯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公示

审批
贵州-贵阳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1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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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公示 2024-04-11
公示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4年04月11日-2024年04月1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 0851-****3022****环境局环评科) 传真: 0851-****3026 通讯地址: **省贵**区湖潮乡百马大道与贵清大****中心4楼C区c-411办公室 邮编: 550029
项目名称 ****路灯厂项目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湘宁****公司
项目概况 租用已建标准厂房,生产厂房占地面积3083.56m2,建设一条路灯生产线(太阳能路灯1万盏、常规路灯1万盏,路灯灯杆3万根)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 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施工期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主要大气污染物为施工过程产生的粉尘,装修材料挥发的甲苯、二甲苯、甲醛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施工基本在室内进行,产生的粉尘对外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优先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装修材料、涂料减少装修过程中挥发性气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车辆实行密闭运输作业,限制车辆行驶速度,降低扬尘的产生,确保施工区扬尘排放符合《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2/1700-2022)表1标准限值要求。 2.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水污染物为主要为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园区已建成给排水设施,生活污水经化****园区污水管网,经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装修期间的设备噪声,施工主要在标准厂房内进行,一定程度减少了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同时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工厂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固体废物包含装修垃圾和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施工期产生的装修垃圾尽量回收利用,不可利用部分分类收集,施工期结束后统一运送****执法局指定渣场堆存。施工期施工人员产生****园区指定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二)运营期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包括切割粉尘、焊接烟尘、打磨粉尘、喷塑废气、固化废气。项目采用二氧化碳保护焊接方式,切割、打磨工序粉尘及焊接烟尘通过移动式除尘器进行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喷塑喷枪上方设置集气罩(集气效率90%),废气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除尘回收率90%),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DA001排气筒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应符合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二级标准限值要求(120mg/m3,3.5kg/h)。营运期厂区外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浓度监控限值。项目固化炉使用电能,固化过程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采用负压收集系统对固化炉废气进行收集(集气效率90%),末端设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率18%)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处理,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DA002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非甲烷总烃二级标准(120mg/m3,10kg/h)。营运期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 2.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地面保洁废水,其主要污染因子为COD、BOD5、SS、氨氮、总磷、总氮等。项目生活污水、****园区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限值要求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切割机、折弯机、引风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建设单位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经评价预测,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一般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废边角料(金属碎屑)、打磨废渣、喷塑集尘、废焊条、废包装材料等。其中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废边角料(金属碎屑)、打磨废渣、废焊条、废包装材料、移动式除尘器积尘灰等一般固体废物集中收集暂存于厂区一般固废暂存间内,定期外售处理。喷塑集尘由塑粉厂家进行回收,不外排。运营期设备维护保养产生的废液压油、废机油以及有机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贮存于厂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转移处置。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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