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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A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履行了专家论证、公示等程序后,报财政部门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未公开采购意向。审计人员针对此项目进行审计时对此提出整改要求。
采购人认为此项目办理了相关论证、公示、报批程序,经财政监管部门审批同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供应商是唯一的,无需再公开采购意向。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依法自行选择,但达到法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必须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报批前还需经过专家论证、公示等法定程序。****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要求对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人咨询的选用采购方式与公开采购意向是不矛盾的,虽然A项目报经财政监管部门审批同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并不影响采购人在采购前公开采购意向,不能因为财政部门同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供应商唯一,就无需公开采购意向,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何况公开采购意向按程序应该是在预算批复后、实施采购程序之前至少提前30日,在具体实施采购程序时根据项目特点采用何种采购方式应该在后。所以即使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也需要公开采购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