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略) 元/年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 个 |
租金(略) | 租金(略) |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 5,200平方米 | 租赁期 | 5年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3个月 |
租金调整方式 | 每 2 年 涨幅 5.00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支付为:(略)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热;物业费 能源费用根据实际使用计算单独缴纳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餐饮经营;酒店宾馆;商超商铺 | 是否(略) | 1.承租方保证按双(略),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如承租方经营需要,需改变租赁物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租赁物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获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2.租赁期内如需改建,须取得相关许可文件之后方可进行,改建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租赁期间,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设施等的维修、维护由承租方负责。 4.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及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给予不低于出租方损失的经济赔偿。 5.合同到期或终止时,承租方装饰装修部分,出租方无需进行补偿;如果承租方就装饰装修部分拆除的,承租方应当按租赁物交付时的标准恢复原状。 |
与出租相关的(略)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2.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3.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略)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存续的企业法人(略)或分支机构的,须提供法人授权文件。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冲抵价款转付出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略)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 (3)承租方未能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4)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