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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潜在参选人:
比选人对“****医院—污水工程”项目的比选文件补充通知如下:
原比选文件第一章比选公告第十二点“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的2(2)条款:“参选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年审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改为:“参选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年审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当比选文件与补充通知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比选人:****
日期: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