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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曲县青龙污水处理厂一期扩建项目已建设完成,(略)严格执行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评批复的相关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因此,我公司按照该要求对“(略)阳曲县青龙污水处理厂一期扩建项目”作出以下公示:
一、 项目环保设施调试起止日期
项目环保设施调试起止日期:2023(略)。
二、 公众所取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可以在相关信息公开后,以电话(略)。
三、 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