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本次采购项目为(略)锅炉装置用石灰石、气化装置用石灰石粉、复**用石灰石,2年期年度协议(1+1模式),合同模式为单价合同。
二、(略):锅炉装置用石(略)
三、主要技术规格:锅炉用石灰石技术指标要求(1、CaO:47%~52.4%。2、MgO:<4%。3、Fe2O3:<0.2%。4、游离Si02:2~3%。5、锅炉石灰石粒度:0.1-0.3mm)。气化部用石灰石粉技术指标要求(1、石灰(略)。2、气化石灰石粉粒度要求:200目通过率>90%。3、石(略))。复**用石灰石技术指标要求(1、(略).0。2、(略),无杂质。3、粒度目数:80-120目(0.125~0.180mm)(通过率≥90)4、水份 ≤1.0%。5、碳酸钙≥90%。) 详细技术要求详见技术询价文件。
四、采购数量:锅炉装置用石灰石21600吨、气化装置用石灰石粉80000吨、复**用石灰石3500吨,为2年期预估需求量,以实际需求量为准。
五、交货地点:(略)
六、交货期:分批次供货,合同签订后以买方通知供货时间为准,协议期限为2年(1+1模式)。
七、供应商要求
1、营业执照:投标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投标(略),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上级法人单位授权书,分公司(略),同时参与投标的,投标均无效。投标人应(略)。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人以自(略),不能再将此货物同时授权给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否则相关的所有投标将被拒绝。
2、业绩要求:(略)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投标人至少提供在此期间的任意年度内1个或多个石灰石供货合同业绩,且累计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投标人须按规定格式提交业绩表,并提交相关业绩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销售合同复印件2)到货验收材料或磅单。投标人所提交的业绩证明文件必须至少体现以下内容:合同签署时间、合同签署页(应有双方盖章)、制造商名称、货物名称、到货验收材料或磅单。未提交业绩证明文件,或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体现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均视为无效业绩。
八、有效期限
本次公告有效期是((略)至((略)止。在此期间,有意参与该采办包的系统用户可在集团公司采办系统中提交对招标文件内容意见建议。
九、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