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决定书
普水撤决字〔2024〕2号
****电站:
2023年10月15****电站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核发了“D445281S2020-0083”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2023年10月15日至2028年10月14日)。因我市于2020年6月开展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在《**市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报告》中,将你站列入保留整改类。根据《**市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方案》,你站需补办土地预审和环评整改手续。期间,**市小****领导小组办公室多次召开工作会议,以会议和文件形式告知你站要按规定时间内完成环评整改手续,但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完善环评整改手续,不满足取水许可条件。
2024年1月10日,市政府批复,原则同意将****电站。综上,我局认为你站在多次会议中已充分了解未完善环评手续应承担对自身的各类不利后果。因此,为了加快落实省、揭****水电站清退整改各项方案的进度要求,尽快在时限内完成相关任务,我局依法启动撤销你站取水许可证程序,但由于撤销程序需要在**省水**管理系统进行操作,而系统只有注销方式,并无撤销操作。故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作出《****注销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普水许决字〔2024〕2号)并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你站并未提出异议,之后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在**省水**管理系统上进行注销操作。现经核查,发现以下情况:
该决定存在行政处理程序不当、适用“《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的依据错误问题。经我局局务会议集体讨论,现决定:
撤销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作出的《****注销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普水许决字〔2024〕2号)。
(联系人:张庆生;联系方式:0663-****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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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