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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综〔2023〕70号文件精神,执行“免申即享”政策,经过税务局、****管委会、资规局、科商经信局、发改委等相关单位部门数据提供比对,并经过多次征****分局、应急局审查等程序,现对2023年度**城镇土地集约使用奖励项目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一、公示时间:2024年4月15日至 2024年4月23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企业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项目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三、监督电话:**科商经信局中小企业股****741,**发改委服务业发展股****276,**财政局综合税政股****482。
附件:2023年度**城镇土地集约使用奖励项目拟支持名单
**财政局 **科商经信局 **发改委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