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略)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与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一审至二审阶段专项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选聘项目
2、项目地点:(略)
3、内容包含:因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略)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要求华水公司支付项目工程款270万元及利息,由于本案争议较大,为维护权益,选聘律师事务所为(略)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与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一审至二审阶段提供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4、服务期:以合同实际签订日期为准,根据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履行。
5、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且律师(略),成立时间在5年(含)以上;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3)、近三年内代理过建设工程类纠纷类案件(提供至少5个建设工程类纠纷案件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4)、参与本项目的律师不少于2名,且律师执业资格证件在有效期内;
(5)、项目服务方案。
6、报价为含税价格,供应商的总报价为案件一审阶段代理费和案件二审阶段代理费金额之和,另需分开写明一审阶段代理费金额和二审阶段代理费金额,二审阶段代理费不超过一审阶段代理费的一半,如在案件一审阶段结案,则仅支付一审阶段代理费,不支付二审阶段代理费,如在案件二审阶段结案,则支付一审阶段代理费和二审阶段代理费,税率为6%。
7、评审方式:(略)
8、项目控制价:¥90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万元整)。
9、结算方式:(略)
10(略):安排不(略),拟写相关法律文书,至少有1名律师参与出庭应诉,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11、采购人(略)市场价格等,对于异常低价可能导致影响履约的报价,应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供应商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或保证履约的,采购人有权否决该供应商。
12、报价单位应保证所提交给采购人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的。
13、(略):
(1)报价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如有委托人);
(3)第5条资(略)
(4)廉政责任书
报价文件全部加盖公章法人章,报价单位应认真阅读询价文件中所有(略)没有按照询价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报价函未对询价文件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报价函将被否决。(未提供的文件参考格式,投标人可自拟)
14、询价时间:(略)0:00-(略)7:00
15、开标时间:(略)
16、请按以下要求于(略)7:00前将询价电子文件上传至天津水务集团津水云采平台,并前将询价回复文件密封送至我公司。
17、询价联系人:傅子朔;联系电话:18629941806;邮寄地址:(略)红桥区海源道2号华水大厦。
(略)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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