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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略) | ||||||
浙商银行**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略) |
**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09号熙园B座313房产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略) | ||||||||
**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3-11-30 | ||||||||
168.06 | 账面价值(万元)242.87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 2、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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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略)否 | ||||||||||||||||||||||||||||||||||||||||||||||||||||||||||||||||||||||||||||||||||||||||||||||||||||||||||||
否 | |||||||||||||||||||||||||||||||||||||||||||||||||||||||||||||||||||||||||||||||||||||||||||||||||||||||||||||
否 |
**市**宏泰产业市镇发展有限公司 | |||||||||||
**省**市**区仁爱路南侧**街八排19号 |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高飞 | 成立日期2016-08-19 | ||||||||||
18,000万元(人民币) |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房地(略) | ||||||||||
(略)MA07UHUC2H | 经营规模大型 | ||||||||||
对**市**区的园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经营;综合管网的投资、建设、经营,土地管理,园区运营管理,高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企业入园咨询服务;节能技术开发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 |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略)MA0GBL5F38 | ||||||||||
中国金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略) |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关于同意**熙园写字楼B313项目经营性资产转让的批复(中国金茂资管[(略)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2024-04-16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略)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此次转让的资产以现场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交易机构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办理受让登记时须向**产权提供《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刘涛,联系电话:(略)。电话预约申请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 3、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报名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④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按**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指定银行账户的; ⑥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产权规定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5、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6、本项目按标的房地产现状进行转让,受让方对转让方挂牌转让的标的房地产现场情况进行过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燃气、供暖等情况),自愿接受标的房地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7、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8、本项目房地产办理权属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转让方承担,其余各项税费,按照国家和标的房地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9、本项目房地产交割之日(转、受让双方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完成标的资产权属变更、过户之日)前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地产交割之日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0、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转让价款及成交金额2%的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产权指定账户。(2)我方同意**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我方知悉并同意按照标的房产现状交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标的房产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我方成功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房产全部调查,对标的房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房产等需要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我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无 | |||||||||||
否 | |||||||||||
是 | |||||||||||
50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