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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建设单位 | **恒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工程名称 | 恒益科创产业园 7栋厂房 | ||
建设地址 | **市南海区桂城街夏南一社区“公路 南”地段 | ||
建设规模 | 17662.57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2296.1355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顺驰(略) | ||
设计单位 | 珑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立航建设有限公司 | ||
监理单位 | **建(略)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陈甫杰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葛建斌 | 设计(略) | 许健荣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张钊 | 总监理工程师 | 林现 |
合同工期 | (略)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略),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略),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略),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