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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略),经审查,2024年4月15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4月15日-2024年4月28日(10个工作日)。
一、2024年4月15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形式 | 审批文号及批复下载 | 审批时间 |
1 | **发展城市建(略) | 长*(略)(二环路-**山路)道路工程 | **市旌阳区天府旌城规划区内 | 报告表 | 德环审批[2024]118号(见附件) | (略) |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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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