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天天有,今年特别多! 2024年1月22日,****财政局发布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江财采〔2024〕5号),投诉的内容让您想象不到!
投诉事项一:评审过程中要求****在30分钟内额外提交制造商“****202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在30分钟内未来得及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未予认定。
财政部《****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明确,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本案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材料,明显违法违规!
投诉事项二:****和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及同一制造商“****”,第一中标候选人****公司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政策,****没有享受。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本案中,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同一制造商提供的货物,一个予以价格扣除,一个不予价格扣除,属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投诉事项一、事项二均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委员会不依法履职的情形,但令人遗憾的是,****政府采购网,并未找到财政部门对评标专家的处罚情况通报,具体原因不明。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政府采购最终也只能是皇帝的新装!
从投诉处理结果来看,尽管责令重新采购符合财政部94号令的相关规定,但笔者仍感不吐不快!投诉处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解决争议!但并不是只有责令重新采购才能体现公平公正。以强调公平为由责令重新采购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公平,且会造成新的不公平。一方面,对采购人不公平,因为重新采购需要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同时重新采购后,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处于透明状态,很有可能造成潜在供应商串通导致采购价格虚高;另一方面,对重新组建评标委员后进行重新评标后可能中标的供应商不公平!
本案例中,****委员会,因此应当按照谁生病,谁吃药,谁打针的原则,****委员会评审即可,没有必要重新采购。评标委员会犯错,凭什么要求采购人、供应商来买单!因此强烈建议相关部门修改财政部94号令,还源投诉处理的本质!回归本源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