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2024)021-1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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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略)A333号(略)

我单位于2024年2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更正通知书,现已期满30个工作日,当事人未主动到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更正手续。现予以更正登记公告,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4年5月1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依职权将错误登记内容给予更正登记。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莫旗不动产调查登记中心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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