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略)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304-6号5楼508室
被投诉人:(略)
地址:(略)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牡丹江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实训楼多功能报告厅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略)〕SC〔CS〕(略)-1)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我公司投标文件中制造(略)标无效,现要求撤回对我公司投标无效和取消中标结果的认定,维持我公司中标资格。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略),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略)。
经查证,成交供应商((略))响应文件中明确所投产品“动圈乐器话筒(品牌:SHURE,规格型号:SM57-LS)、人声演唱话筒(品牌:SHURE,规格型号:SM58LC)”的制造商为“苏州舒尔贸易有限公司”。经向“苏州舒尔贸易有限公司”函询,其复函为“苏州舒尔贸易有限公司,是舒尔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苏州舒尔贸易有限公司负责SHURE舒尔品牌产品在中国地区销售的相关事宜,而并非SHURE舒尔品牌产品(包括SHURESM57动圈乐器话筒及SHURESM58-LC传奇人声话筒)的生产制造商”。投诉人响应文件中“动圈乐器话筒、人声演唱话筒”的制造商与实际不一致,响应文件内容不实,其提供的《投标承诺书》虚假,应认定为响应无效。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监督检查
本机关(略)。
经查证,本项目磋商小组在审查牡丹江华秦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积硕电子产品(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略)有CNAS章或CMA章或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略)。以上情形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其评审意见无效。
四、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略),根据《政府(略)(财政(略))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本项目磋商小组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其评(略)。责令采购人重(略)。
如不(略),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