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对“新蒲新区湿地公园等3个公园保安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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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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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略)

二、项目名称:(略)

三、(略)

投诉人:(略)

地址:**省**市新蒲新区新蒲街道长征大道33号1楼5号

被投诉人:**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市新蒲新区开投大厦535室、**市新蒲新区林达阳光城12号楼

相关供应商:(略)

地址:**省**市新蒲新区**街B1-1号三楼

当事人:(略)

地址:**省**市新蒲新区新蒲街道长征大道33号1楼5号

四、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投诉人参(略)**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略)”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号:贵中审采字[2024]015号)采购活动,因对**中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3月25日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我局根据《中华人(略)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受理,并向相关(略)。现已审查结束。

投诉事项及请求:投诉事项1:就招标文件第一章公告二,申请人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投诉请求:1.撤回“(略)项目(成交)结果公告”重新招标。2.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在调查中,我局收到**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略)属于小微企业”企业规模划分复函的认定。以及根据(略)向我局提供的其控股股东**教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规模相关资料,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十六条“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的规定认定:**教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归为未列明行业的小型企业。
2、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略),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


**市新蒲新(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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