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绍明住宅楼工程

审批
广东-广州-天河区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17日
项目详情

中华人民**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略)GG(略)

穗规划**建证〔(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市规划和自然**局
日 期 2024-04-12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潘绍明
建设项目名称 潘绍(略)
综合受理号 thMB2C(略)
建设位置 天河区珠村南门富华十巷13号
建设规模 住宅楼工程1幢,地上3层:(略)

附图及附件名称

一、附图1份。 二、附件:1.建筑工(略)2.《建设工程审核书》1份; 3.**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1份。 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略),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略),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城乡规划(略),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立案号 发文号 电子监管号(流水号) 日期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综合受理号 建设位置 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附加说明 相关链接
(略)
穗规划**建证〔2024〕1827号
(略)GG(略)
(略)
潘绍明
潘绍明住宅楼工程
thMB2C(略)
天河区珠村南门富华十巷13号
住宅楼工程1幢,地上3层:(略)
一、附图1份。 二、附件:1.建筑工程指标明细表1份; 2.《建设工程审核书》1份; 3.**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1份。 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略)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