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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 ,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 的规定,现将(略)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略)
建设地点:(略)
建设单位:(略)
公示内容:阶段性竣(略)
公示时间:自本公告日期的20个工作日((略)17-(略)16)
公共意见投递:公示期间若公众在查阅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报告时,对本项目有疑问或者意见,请以(略),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