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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建设单位 | 实丰文化(略) | ||
工程名称 |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二期)-基坑支护和(略) | ||
建设地址 | 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丹霞路东面、滨海北路西侧 | ||
建设规模 | 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包含挖土、护坡、降水、在基(略) | 合同价格 | 280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汕头市潮汕水电勘察有限公司 | ||
设计单位 | 汕头市澄海区建筑设计院 | ||
施工单位 | 广东澄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监理单位 | 汕头市仰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李恺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许建瑞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廖伟东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许念溥 | 总监理工程师 | 杜沛华 |
合同工期 | (略) ~ 2025-04-17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略)。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略)。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略),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