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贵港市2022年第一百七十五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审批
广西-贵港-港南区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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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贵港市(略)22年第一百七十五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略)23-01-12 11:(略)

贵政函〔(略)22〕519号

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实施贵港市(略)22年第一百七十五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贵自然资报〔(略)22〕7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同意《贵港市(略)22年第一百七十五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

请你局依法依(略)。

贵港市人民政府

(略)22年12月30日



贵港市(略)22年第一百七十五期

国有建设(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贵港市(略)22年第一百七十五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如下:

一、(略)

地块(项目)名称

加工水洗羽绒(羽毛)3000吨、年(略)

土地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港南区(略)22年第十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略)22〕29号)

宗地坐落

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桥圩工贸科技创业园

实际出让面积

2(略)98.56㎡(折合33.148亩),其中A地块9036.93㎡(折合13.555亩)、B地块13061.63㎡(折合19.593亩)

规划绿地面积

/

土地用途

工业用地

出让年限

50年

建筑系数

不得小于40%

容积率

不得小于1.1

绿地率

/

建筑限高

总体建筑限高35米

投资强度

不小于3750万元/公顷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

设施建设要求

用地面积不得超(略),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略)割转让或抵押

其他要求

项目用地如改变用地性质,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

挂牌出让起始价(万元)

318.23万元(折合9.6万元/亩)

报价增价幅度

每次为(略)万元的整数倍

竞买保证金

318.23万元

其他建设要求

详见贵港市港南区自然资源局于(略)22年11月7日核发的《总平面规划设计要点通知单》(港南自然资规(略)22-0056号)

二、出让方式

实行有底价的公开挂牌出让,即挂牌公布起始价后,由竞买人出价,出价最高且不低于挂牌底价者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竞买人范围及其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略),均可申请参加竞买。拖欠土地出让价款、被认定存在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逾期不签订合同以及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及其参与投资(略)。存在上述行为的,取消其竞买资格且不退还竞买保证金。

(二)竞买人可以单独申请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申请(略),必须出具联合各方共同签署的合作协议。

(三)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竞买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

(四)本次挂牌宗地均为现状出让,竞买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四、出让的其他要求

竞得人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贵港市港南区桥圩工贸科技创业园规划布局的加工水洗羽绒(羽毛)3000吨、年产12万套高级羽绒寝具建设项目的建设要求。

五、成交确认书与出让合同签订要求

竞得人必须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自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到市自然资源局(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六、成交价款缴交要求

竞得人必须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付清成交价款。竞买保证金转作为成交价款(成交价款中不包含有关办证费用)。

七、建设期限要求

竞得人必须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2年内竣工,并在开工、竣工时向市自然资源局申报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如遇到特殊情况,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延期的,延期时(略)。

八、违约责任

(一)除出(略),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不履行《成交确认书》约定义务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已交(略)。

(二)除出让人原因外,竞得人逾期或拒(略),视为(略),出让人有权(略),收回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已交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签订《出让合同》后,竞得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竞得人赔偿损失。

(四)竞得人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1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竞得人继续履约;竞得人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1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略)金。

(五)竞得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项目投资(略),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竞得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竞得人继续履约。

(七)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出让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竞得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竞得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八)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竞得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1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九)竞得人须严格按《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如擅自改变的,按城乡规划法依法查处;因城乡规划或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由市人民政府按原土地出让价格及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的地上合法开发的投入价格收回。

九、挂牌出让时间

由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行确定。

十、挂牌出让地点

贵港市公(略)。

十一、挂牌出让组织实施

由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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