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玉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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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第2号令)和《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甘政办发〔(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草拟了《玉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公示时间为(略)公示期内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反馈意见邮寄至玉门市发改局204办公室。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反馈意见发送至:(略)

三、联系电话:(略)

玉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强化节能审查闭环管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第2号令)《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甘政办发〔(略) 以下简称《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节能竣工验收工作,是指本市节能审查部门(略)查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无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在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检查、核实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相关工作。由省市节能管理部门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按照本办法开展自主验收,核验按省市节能管理部门规定开展。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部门申请对该项目开展节能验收工作。分期建(略),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申请验收时,建设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玉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申请表》;

(二)节能竣工验收自查报告。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略),提供可证明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中节能措施的相关文件,如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设备检测报告、竣工图及设计方案等。

第五条 节能审查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的节能验收申请后应组织节能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略),也可委托节能评审机构开展(以下简称验收单位)。验收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单位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验收时限内。

第六条 节能验收主(略):

(一)项目主要产品、耗能工艺、节能技术方案、主要用能设备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情况;

(二)项目落实国家及省市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中强制性要求情况;

(三)关口能源计量器具信息;

(四)能源管理制度、能源管理岗位建设情况;

(五)能耗置换措施落实情况;

(六)项目接(略)(按照省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情况确定范围)。

第七条 节能验收工作以文件检查和现场查验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文件检查主要是将建设(略)对比,检查其(略)。使用区域评估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对照区域评(略)。

现场核实主要在文件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对节能(略)铭牌核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现场验收人员应在文件检查和现场核实过程中做好相关验收记录工作,记录内容包括验收工作过程、验收访谈内容、验收发现问题以及现场照片资料、证据等。

对因未安装调试到位等情况造成不能验收的用能设备或用能系统可以进行复验。

第八条 节能审查部门或验收单位应根据(略)复杂项目验收时可聘请相关行业专家一同参与。

第九条 委托节能评审机构开展验收的,验收单位应向节能审查部门提交书面节能验收意见。对于项目节能验收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之一的,节能验收(略):

(一)未落实节能审(略)

(二)建设单位(略),存在故意隐瞒、数据作假等情况;

(三)与国家及省市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不符的情况;

(四)未提供关(略)

(五)能源管理制度、能源管理岗位不健全的;

(六)能耗置换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七)项目未接入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按照省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情况确定范围)。

节能验收过程中,若发现项目采用国家及省市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设备,节能审查部门应对相关情况依法处理。

第十条 节能审查部门根据组织验收情况或根据节能验收意见出(略)

第十一条 对于节能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在完成整改后应再次向节能审查部门提出节能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节能验收工作结论有异议的,可向节能审查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应自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通过节能验收的项目生产满1年后,项目单位编制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节能审查部门核查,节能审查部门应加强核查,重点检查用能规模、能效水平、单位增加值能耗、碳排放等是否达到节能审查意见要求。

第十四条 对于验收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验收意见严重失实的,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能评报告编制、节能评审及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节能审(略),将验收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严重失实验收意见的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由有关部(略)。

第十六条 承担项目节能验收工作的个人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验收(略),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以及以提供虚假材(略)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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