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标的资产均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披露的清单、数量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 2、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 让方在现场踏勘时须严格遵守转让方现场踏勘相关规定及要求。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为完成标的资产清(拆)运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如因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政 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将保证金汇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拍卖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产权相关规定原额原路径退回。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 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100%扣除,先用于补偿各相关方应收取的费用,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拍卖程序的;(3)在拍卖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 6、受让方须在拍卖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等同于成交价款1%的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产权指定账户。 7、受让方须自**产权出具《资产交割通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并自交易双方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的清(拆) 运。受让方未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限内清(拆)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标的资产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以及转让方的工作作息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自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标的资产便移交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 9、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等方面瑕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10、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承诺以下事项:(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同意在**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