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路物流有限公司40%股权 | ||
G32024GD(略) | ||
**恒路物流有限公司40%股权 | ||
G32024GD(略) | ||
正常公告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略),并委托交易(略)。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略),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略),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略),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一、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略) | 标的企业名称 | **恒路物流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省**市沈北新区蒲河路169号 | 所在地区 | **省 **市 | |
法定代表人 | 薛峰 | 成立时间 | 2012-(略) | |
注册资本(万元) | (略)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略)X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 一般经营项目:仓储(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51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股东数量(个) | 2 | |||
内部(略) | 股东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薛峰 | 60 | ||
2 | **市恒路物流(略) | 4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23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略) | -(略) | -(略)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略) | (略) | (略) | ||
审计机构 | **鼎信合伙(略) | |||
备注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略) | (略) | -(略) | -(略)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略) | (略) | -(略) | |
备注 | ||||
重要信息披露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略)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 特别事项详见《**市恒路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恒路物流有限公司股权涉及的**恒路物流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国际评报字((略)、《专项审计报告》(辽鼎专字[(略)。 2. 标的企(略)。 3. 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略),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略)。 4. 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 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本公告所有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转让底价等)的认可和接受。 2. 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2.3产权交易机(略)(用于诚意金、(略)): 账户名称:(略) 账号:(略) 开户行:(略) 3. 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略),自行(略)。 4. 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略)。经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 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含)以上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项目(略)。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原股东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6. 受让方须在产权(略),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6.2产权交易机构账户(用于(略)): 账户名称:(略) 账 号:(略) 开 户 行:(略) 7. 本公告所(略)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资格审核认**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 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9. 资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本次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资产评估基准日的次日至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新增的债权债务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日次日起新增的债权债务(略) 10. 本次股权转(略)。 11. 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略) 12. 受让方须承诺其(略),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 |||
**机构信息 |
二、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名称 | **市恒路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市宝安区**街道塘尾社区福园一路恒路物流厂房101 | ||
法定代表人 | 骆泽元 | 注册资本(万元) | (略)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略)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略) | 国资(略)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监管(略) | **省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略) | 批复 | |
批准日期 | 2023-11-06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关于挂牌转让**恒路物流有限公司40%股权的批复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万元) | (略)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
是否(略) | 不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元) | 30000 | 保证金交纳时间要求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保证金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收款账号 | 收款单位:(略) 账号:(略) 开户行:(略) 转账备注:G32024GD0000036+保证金 | |||
保证内容 | 1.意向方被(略)(含协议成交意向方)后,该成交方应按公告、交易须知的约定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2.该成交方应按照(略)。 3.该成交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 4.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 |||
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保证金保证内容和《**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3.项目设置诚意金的,按如下处置方式: (1)诚意金在信息公告期满之日起,未经产权交易机构同意,不得无故申请退还。 (2)诚意金在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后,等同于保证金金额的部分自动转为保证金,诚意金余额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按约定转为价款的一部分。 (3)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或合格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诚意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
挂牌信息及联系方式 | ||||
挂牌信息 | 信息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报价方式:(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自动**信息发布,当意向受让方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不变(略)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联系方式 | 交易(略) | 陈小姐、吕小姐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略)、(略)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子平台)--**市越秀区流花路123号**越秀国际会议中心北塔7楼 | 交易机构网址 | http://(略)com.cn/;https://(略)com/ |
补充披露信息 | ||||
暂无补充披露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