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裁定受理**金****公司****公司)重整案【(2021)湘10破1号】,指****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为顺利推进重整程序,管理人依法决定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情况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股东 |
经营范围 |
| 1 |
****公司 |
曹永贵 |
2017-12-06 |
115900 |
曹永贵,持股90%;许丽,持股10% |
有色金属矿、黑色金属矿的勘探、采矿、选矿及冶炼,非金属矿的勘探、采矿、选矿,以自有合法资产对矿产品**开采项目的投资建设,矿产品的收购及销售,矿山机械及配件 、橡胶制品、建筑材料、塑料制品、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电器机械及器材、普通机械、矿产品、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焦炭、煤制品、五金、钢材、劳保用品、燃料油(危险化学品除外)、耐火材料的销售,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服务,酒店管理服务。 |
(二)主要财产情况
****公司主要财产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4家子公司的股权,4家子公司名下有相关的采矿权、探矿权、设备等,相关情况如下:
1.4家子公司情况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股东 |
经营范围 |
| 1 |
**县****公司****公司) |
朱标 |
2006-09-06 |
1100 |
****公司,持股100%。 |
铅矿、锌矿、铁矿的开采、加工、自产产品销售;铅矿、锌矿、铁矿的批发;有色金属、贵金属、焦碳销售。 |
| 2 |
******公司****公司) |
2006-01-19 |
13750 |
1.****公司,持股99.8%; 2.白美清,持股0.2%。 |
勘探、开采、生产和销售以铅、锌为主的矿产品。 |
|
| 3 |
****公司****公司) |
2012-03-07 |
20000 |
1.****公司,持有86.39% ; 2.郑建伟,持股13.61%。 |
锌、铅、铜开采及多金属矿加工、购销;矿山机械及配件、橡胶制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塑料制品、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电器机械及器材、普通机械的销售。 |
|
| 4 |
金****公司****公司) |
2007-09-05 |
3000 |
1.巴音公司,持股90%; 2.****公司持股10%。 |
有(黑)色金属的采选、销售。 |
2.4家子公司名下的采矿权、探矿权情况
| 序号 |
公司 |
矿业权 |
权利证号 |
有效期限 |
面积 (平方千米) |
矿种 |
生产规模 |
位置 |
| 1 |
瑞土公司 |
采矿权 |
C530********232****4641 |
2020-12-10至2025-12-10 |
0.39 |
锌矿、铅矿、铁矿 |
30万吨/年 |
**省**市**县滇滩镇 |
| 探矿权 |
T530********130****6352 |
2023-07-13 至2028-07-12 |
6.94 |
铋矿 |
/ |
|||
| 2 |
飞龙公司 |
探矿权 |
T530********830****3119 |
2021-6-30至 2026-06-30 |
4.53 |
铅矿 |
/ |
**省**市宁洱县 |
| 采矿权 |
C530********232****2699 |
2023-11-10至2027-4-10 |
1.353 |
铅矿、锌矿 |
3万吨/年 |
|||
| 3 |
****公司 |
探矿权 |
T530********320****5750 |
2022-01-26至2024-01-26 |
1.04 |
铁矿 |
/ |
**省****县金河镇 |
| 采矿权 |
C530********332****4588 |
2012-03-09至2022-03-09 |
1.7421 |
铅矿、锌、银 |
3万吨/年 |
|||
| 4 |
巴音公司 |
探矿权 |
T530********630****8669 |
2022-02-15至 2027-02-15 |
1.95 |
铜矿 |
/ |
**省****县 |
| 探矿权 |
T532********530****8673 |
2022-01-26至2024-01-26 |
7.13 |
铅矿 |
||||
| 探矿权 |
T530********140****6308 |
2022-01-26至2027-01-26 |
1.25 |
金矿 |
||||
| 合计 |
26.3251 |
/ |
/ |
/ |
||||
(三)账面资产负债情况
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4家子公司账面反映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 1 |
瑞土公司 |
339,681,737.80 |
265,227,569.43 |
| 2 |
飞龙公司 |
95,506,957.97 |
78,358,475.29 |
| 3 |
****公司 |
261,420,438.56 |
55,544,034.80 |
| 4 |
巴音公司 |
337,830,048.09 |
324,379,536.53 |
| 合计 |
3,564,212,041.08 |
3,264,564,906.99 |
|
二、评估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评估工作内容
1.****公司持有的4家子公司的股权价值;
2.4家子公司的资产价值,包括但不限于:
(1)采矿权;
(2)探矿权;
(3)相关的巷道、设备设施、建筑物等资产;
(4)选矿厂及选矿厂设备设施、在建工程等资产;
(5)有关资产。
上述评估范围仅是初步范围,最终的评估范围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二)评估要求
1.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天内派驻工作人员进场开展工作,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0天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初稿。
2.依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对评估报告进行书面解释、说明;必要时,依管理人要求参加债权人会议,对有关评估问题予以说明并回答询问。
3.依管理人要求,提供与评估相关的其他专业服务。
三、报名条件
1.评估机构条件:
(1)结合2008年8月23日国土**部颁发的《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第二条规定,竞聘机构需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同时具备矿业权评估资质及资产评估资质,****法院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成员;
(2)评估机构注册评估师人数(以2023年年检数为准)不低于30人。
2.委派评估的矿业权评估师不少于4人,资产评估师不少于3人。团队负责人需同时具有矿业权评估师和资产评估师评估资质,获聘后实际开展工作人员与提交竞聘文件团队成员一致;
3.近3****机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4.评估机构及机构人员与管理人、五家公司及相关人员无利益关系或存在其他影响公正独立评估的利害关系;
5.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同时具备如下评估经验的优先:
(1)****协会会员单位,****协会资深专家;
(2)有从事过大中型金属矿采矿权或探矿权评估业绩;
(3)接受委托为至少三宗破产清算或重整案件提供过评估服务(以委托合同、评估报告为据)。
四、报价要求
1.报价应含税价,总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60万元。超出最高报价的,视为无效报价。
2.报价应包含总价和对评估范围内的各分项的报价。
五、报名及选聘方式
(一)竞聘文件的编写
1.竞聘机构应仔细阅读公告的相关内容,按本公告的要求起草和提交竞聘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2.竞聘文件相关内容的制定不得设置假设性前置条件。
(二)竞聘文件的内容
竞聘机构应当在报名期限截止日前,向管理人现场或邮寄提交以下材料:
1.参与评估工作的意向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2.评估机构主体证明文件并加盖法人公章(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评估机构注册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协会会员单位证明材料、矿业权评估资质证明资料、资产评估资质证明资料、年检记录);
3.评估机构业绩介绍及相应证明材料;
4.团队人员介绍(格式自拟)及相应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团队人员一览表(拟派出参与本项目的团队负责人简历、团队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协会资深专家证明文件;
5.工作方案(格式自拟);
6.报价方案(格式自拟);
7.符合资格条件的承诺函;
8.保密承诺函(原件)。
(三)竞聘文件的装订提交
竞聘文件应装订成册且密封提交。封面及全部文件均加盖竞聘机构公章及骑缝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全部文件应一式两份进行提交。
(四)评估机构的确定
报名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管理人综合考虑评估机构的资质、经验和业绩、工作方案、报价等方面的条件确定委托的评估机构。若符合条件的报名单位只有一家的,直接成为本案评估机构。
管理人****法院同意后,由管理人与获选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六、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4月27日17:30止(以管理人收到为准);
联 系 人:陈思梅律师、黄家杰律师、姚钟婷律师;
联系电话:0757-****8756、133****3887、132****8859;
联系地址:**省**市禅**季华五路10****广场24、25楼。
七、特别说明
1.报名的竞选机构一旦获选,不得拒绝与管理人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应自收到管理人通知后2日内与管理人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2.****法院审查确认后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一次性支付。
3.对于虽申报但未获选的评估机构,管理人将不另行通知,已接收的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4.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
特此公告。
****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