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苕溪员工之家项目相关资产 | 标的编号 | HJS(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4-18 | 信息(略) | (略) |
转让底价 | (略)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略) |
标的是否存在(略) | 否 | 权利人是否(略) | 不涉及 |
联系人 | 孙先生、楼先生 | 联系电话 | (略)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标的基本情况
设备物资
设备物资 | 标的名称 | 苕溪员工之家项目相关资产 | ||
规格型号 | 详见《标的清单》 | 计量单位 | 详见《标的清单》 | |
所在地 | 杭州市余杭区 | 数量 | 详见《标的清单》 |
其他披露事项 | 1、标的物标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性能以及标的涉及拆除的界线等均以现场展示实物为准。标的物移交(略),不以标的清单(略),以现场展示实物现状进行移交。 |
转让(略)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余杭区资产经营处置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景兴路999号2幢201-4室 | 注册资本 | 伍亿元整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王周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略)Q | |
企业类型 | 有限(略) | 所属行业 | 其他服务业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杭州余杭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略)A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
批准日期 | 202(略)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
交易条件与(略)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苕溪员工之家项目相关资产 | ||
转让底价 | (略)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知晓并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消防协议书》;并在《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消防协议书》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略)元履约保证金、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15天内将所有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拆除并全部搬离交接现场。 (4)同意标的物移交时不再进行盘点,不以标的清单进行移交,以现场展示实物现状进行移交。 (5)受让方如将标的区域内的垃圾等外运出去,必须自行联系合法合规的消纳点,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如需办理相关处置手续(例如处置证、准运证、树木迁移审批手续等),必须办理,并在手续齐全后,才可清运。标的区域内的杂草、树根、装修垃圾和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必须全部运出标的区域,消纳到合法地点。若垃圾消纳不合规产生行政处罚,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规定,自行承担风险。 4、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性能以及标的涉及拆除的界线等均以现场展示实物为准。 5、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本项目标的交付以附件《资产交易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6、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采用分档累计方式,标准如下: 序号 成交金额 分档费率 1 500万元以下(含,下同) 4% 2 500-1000万元 3% 3 1000-2000万元 2.4% 4 2000-5000万元 2% 5 5000-10000万元 1% 6 10000-50000万元 0.6% 7 50000万元以上 0.4%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略)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4月28日、(略) | 展示地点 | 杭州市地铁仓前车辆基地西南侧 |
联系人 | 李先生 | 联系电话 | (略) | |
交易(略) | 交纳(略) | 是 | ||
交纳金额 | (略)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略)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消防协议书》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略)元履约保证金及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消防协议书》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略),如未征集到意向(略) | 信息披露终结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浙交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