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10 元/(略)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 个 |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 599.2平方米 | 租赁期 | 5年 |
起租日 | (略) | 免租期 | 无 |
租金调整方式 | 无 |
租金(略) | 季付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热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日常办公;营业用房 | 是否(略)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递交(略),即表明已(略),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略),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2.承租方承租房(略)。3.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略)(含)部分,收取6‰服务(略),收取5‰服务费。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需成立10年以上,以营(略) 2、意向承租方需为银行; 3、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意向承租方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报名提交盖章版网站查询记录) ; 4、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承租。 |
意向(略)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保证金(略),未成为最终承租方:(略) |
保证(略) |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 (3)承租方未能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4)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