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规划资源局】征收土地预公告(沪松预征地告〔2024〕第36号)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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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松预征地告〔2024〕第36号

九亭**九里亭村农民集体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松规划**选预〔2024〕77号,国家拟征收你村九亭**九里亭村农民集体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区九里亭街道,**博安路,南至沪松公路,西至九谊路,北至秀浜路。

二、用途:公共绿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区九里亭街道工业区JT-24-002号(SJP00102单元26-01号)地块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规〔2023〕6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规〔2023〕6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规〔2023〕6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填写现行执行文件,如:《**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四、调查确认:

本公告发布后,********政府****办事处******所、****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 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4年04月30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 ****反映。

联系人:方老师 联系地址: **区荣乐东路2111号3号楼207室

联系电话: ****0155 监督电话: ****5966

**区人民政府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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