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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略)
根据《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阿不都赛买提﹒艾拉 | ||
工程名称 | **县乌鲁却勒镇小城镇12号建设项目 | ||
建设地址 | **县乌鲁却勒镇 | ||
建设规模 | (略)米 | ||
合同工期 | (略) | 合同价格 | (略)万元 |
参建单位
勘察单位 | **启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苏碧才 |
设计单位 | 中水华创(略) | 项目负责人 | 李卉 |
施工单位 | **帕力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李锦 |
监理单位 | **众城同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总监(略) | 刘克亮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帕力万建(略) | 项目经理 | 李锦 |
备注: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略)。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报(略)。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