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党办综[2022]16号)要求,现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57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情况进行公示:
一、整改任务内容
******石料厂未经审批,在**外非法占用破坏草原570余亩。
责任单位:****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
整改目标:依法查处非法占用破坏草原行为,对被破坏草原进行整治修复。
二、整改措施
(一)依据《中华人民**国草原法》及《**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对矿山企业未经批准违法违规占地面积大小、破坏程度等作全方位评估,取证固证,及时移交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编制规划修复整治方案,对采矿过程中占用破坏土地进行整治修复。
(三)建立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充分利用卫星影像、无人机等技术,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四)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根据调查及评估结果,追究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整改落实情况
(一)****石料厂非法占用破坏草原案依法查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吊****石料厂采矿权许可证,关闭该矿山企业。同时,****石料厂未经审批,在**外非法占用破坏草原570余亩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过现场查验和委托第三方进行司法鉴定,****石料厂采矿权范围之外违法占地263.578亩,其中占用天然牧草地165.544亩。根据《中华人民**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及《****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石料厂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机关立案进行刑事侦查。****人民法院以《**回族自治****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宁0502刑初143号),对涉案人员依法进行刑事判决。
(二)实施**湖白土岗子石料矿矿山环境修复工程。县委、县政府制定了《中**矿山**整治修复工作方案》,****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的中**矿山****领导小组,同时聘请自治区矿山修复专家分别编制了《******石料厂采**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石料厂加工堆料区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第三方施工单位在技术专家组现场指导下,严格按照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对危岩体进行清理、护坡整形,对微地形进行削坡、清除悬浮石,对高陡边坡,利用**废渣料分级垫填、帖护,覆土种草,建设蓄水池及节水灌溉设施,设置隔离围栏设备等,分别对****石料厂采**和加工堆料区实施了环境修复治理工程。目前,该矿山修复治理工作已完成,正在持续进行复绿管护。
(三)建立健全长效执法监管机制,杜绝此类问题再生。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产**管理,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政府举一反三,以点带面,以此次矿山修复问题整改为抓手,****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矿产**开发管控 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管理决定》,及时制定《关于加强矿产**开发管控 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管理细则》,明确了各部门、乡镇职责分工,补齐短板弱项,进一步强化了部门及乡镇的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在县财政紧张的情况下,增加了执法经费,聘用10名执****执法队伍建设,加大了巡查力度。各职能部门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侦察等科学技术手段,并从严从快“零容忍”查处矿山违法违规开采行为,持续进行“回头看”,防止“偷挖盗采”破坏草原现象反弹。
(四)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委托****对**湖沟白土岗子石料矿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依据《中******石料厂矿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书》与赔偿责任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未果后,****政府****机关提起诉讼,追究赔偿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目前,****法院已受理该案。
四、验收销号情况
******厅、****草原局联合验收,该整改任务落实了全部整改措施,达到了整改目标要求,同意通过验收销号。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局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26日
受理部门:******局
受理电话:095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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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