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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长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机关进行核验并记录核验结果。
经核验,已有500家劳务派遣单位通过年度核验(详见附件),现将第一批通过年度核验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4月18日至4月22日。如对核验结果有异议或需反映情况,****监察大队联系,联系电话:0512—****0120;联系地址:**市**西路1801号D栋805室。
附件:**市2023年度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通过名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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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