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险 | | 1.00 | 年 | 1、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按贸易合同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后,且在规定的发票开票期限内开具发票,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在被保险人履行本保险单各项约定的条件下,保险人按本保险单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买方拖欠; 2、其他要求 (1)所有的客户限额在保险合同签订前须全额批复; (2)中选保险公司须提供完善的线上操作系统,有专业人员负责指导使用; (3)中选保险公司可提供买家风险提示和预警,出具资信评估报告以及客户限额动态管理与提示,根据客户要求进行业务系统、保险知识及案例培训,并提供贸易单证及流程管理、模拟理赔等增值服务; (4)资信调查费是信用保险业务项下保险人因提供信用限额管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资信报告仅供保险人审批信用限额使用。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因信用限额审批而进行的资信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提供资信报告的服务需求,则每个资信报告费用不高于800元人民币,资信调查费按季度结算; (5)发生赔案时,保险公司需遵循“先赔付、再追偿、最后分摊追偿款”的原则处理,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企业提交索赔申请书后的一个月内必须完成赔付,不得设定等待期; (6)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不低于90%; (7)免赔额:不计免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