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转让底价133.9万元 | |||
| 26% | 信息披露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 2024-04-19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5-17 | |||
| ****新区 | 所属行业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 | |||
| 项目负责人: 郑浩电话: ****2160/部门负责人: 耿鹏电话: ****2150 | ||||
|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499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 **** | |||||||||||||||||
|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转让方持有的【**** 26%股权】****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转让。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特做如下承诺:
转让方承诺函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转让方持有的**** 26%****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转让。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我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就标的权属变更有关事项,已向有关部门咨询核实,确认权属变更无障碍。 2、我方承诺转让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承诺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心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公开发布转让信息。 4、我方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国家****中心产权交易相关规定规则,并已****中心交易程序,在转让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中心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所填交易服****中心业务受理部门协商确认后的交易服务费用。 6、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心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细则(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履行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同时遵守**产权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7、我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不与意向受让方私下成交;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8、我方已充分了解相关****中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承诺遵守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并已认真考虑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以及政策影响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 9、我方承诺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填写的联系人、传真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已经予以确认,****中心按此发送交易相关通知或函件。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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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贸试验区(空港经****中心大道**空港商务园**2号楼1楼100房间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刘新林 | ||||||||||||||||
| 2020-11-18 |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 ||||||||||||||||
| 国有参股企业 | |||||||||||||||||
| ****公司 | 所属行业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 | ||||||||||||||||
| ****0118MA076FWR1N | |||||||||||||||||
| 微型 | |||||||||||||||||
|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是 | |||||||||||||||||
| 否 | 职工人数11 | ||||||||||||||||
| 否 |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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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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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决议 | |||||||||||||||||
| **中联****公司 | |||||||||
| 2023-11-30 | |||||||||
| **市**新区国有****公司 | 备案 | ||||||||
| 2024-03-11 | |||||||||
| 667.25 | 669.77 | ||||||||
| 154.77 | 154.77 | ||||||||
| 512.48 | 515 | ||||||||
| 133.9 | |||||||||
| 1、标的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以下内容出自《资产评估报告》 (一)房屋租赁事项 被评估单位的办公场所系租赁取得,与**中瑞****公司签订《房租租赁合同》,约定将坐落于**市空港经济区安和路21号1.4.5幢601、602室房屋,共计395平方米出租给被评估单位,用作经营办公用途,租赁期限为2020年12月 14 日至 2024年1月13日。租赁到期后不再续租。 被评估单位与**瑞普****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将**瑞普****公司坐落于**空港****中心大道**空港商务园**2号楼1层房间号100的房地产出租给被评估单位使用,面积共计490.8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办公,租赁期限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本次资产基础法评估中,固定资产的评估值中不含增值税。 (三)本次评估中,对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增减值可能存在的相关联的税赋未作考虑。 | |||||||
| 否 |
| **市**新区****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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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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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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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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