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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略),经审查,本建筑工(略),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建设单位 | 南宝树脂(佛山)有限公司 | ||
工程名称 | 丙类车间二 | ||
建设地址 |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科勒大道12号 | ||
建设规模 | 5220.69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730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顺驰勘测有限公司 | ||
设计单位 | 大连市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广东富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监理单位 | 广东冠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吴俊男 | 工程(略)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王嵩 | 设计(略) | 胡景波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杨如海 | 总监理工程师 | 戚林 |
合同工期 | (略)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一、本证放(略),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略)。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略),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