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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石颈镇那利村饰面用花岗岩矿矿产**开发利用方案 | ||
| 无(属于非行政管理的中介服务项目采购) | ||
| 因政府拟出让采矿权需要编制《**市石颈镇那利村饰面用花岗岩矿矿产**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完成后并取得评审意见。开发利用方案需要开展的工作主要包括:资料收集;野外调查踏勘,调查范围应覆盖矿山开采活动影响范围;资料整理及综合研究,研究内容包括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矿产**概况、矿山建设方案、矿床开采布局、矿山安全及地质环境保护等;最终完成矿产**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和专家评审工作。 | ||
| 否 | ||
| 仅承诺服务即可 | ||
| (一)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的非联合体企业。 (二)供应商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本项目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 ||
| ¥193,000元 | ||
| 1、本项目预算金额不超过20万人民币。 2.中标人所报价格为项目整体包干价。报价应包括本项目所需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差旅费、评审费、利润、税金等。 3.中标人必须自行考虑本项目在实施期间的一切可能发生的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将不再另行支付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费用。 | ||
| 是 | ||
| 否 | ||
| 2024-04-23 17: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