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四章 安置资格的确定
第五章 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与实施机构
第六章 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与实施机构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办法》《**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因非农建设需****渔场等土地,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国务院、****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是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县土****办公室为土地县征收安置办负责具体工作。自然**、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民政、人力**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司法市场监管、统计、税务、审计、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政府****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实行年度征收安置计划制度。征收安置工作严格按年度征收安置计划实施,未经下达年度征收安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实施征收安置工作。
第六条 ****政府下达的年度征收安置计划,县征收安置办负责组织核实实物量及初步征收补偿安置资金预算,经县财政、自然**等行政主****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征收补偿标准和征收安置预算。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征收安置办按“一事一议”****政府批准。
第七条 实施征地补偿费用预存款制度。征地补偿费用(含征地补偿费、房屋征收补偿费、安置资金、临时安置补助费、土地报批规费、征收安置工作经费、有关规费和税费)由业主单位在土地报批前足额存入县自然**部门在财政设立的征收安置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政府将征收土地方案****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九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并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办****社区公务公开栏、****小组范围内显著位置公开。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张贴发布由县征收安置办实施,需于张贴当日对张贴情况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条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修(饰)等;
(五)办理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休闲娱乐等经营性手续;
(六)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市场、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七)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或超正常密度补植及葬坟、修坟等;
(八)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九)其他不当增加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
有上述情形的,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应当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由县征收安置办负责实施,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结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盖章确认及三名以上被征地农民签字见证;拟征收土地上农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由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字的,可以对调查结果予以公证或者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应当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县征收安置办负责组织,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政府组织自然**、财政、农业农村、****保障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农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和办法。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办****社区公务公开栏、村****小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公告张贴由县土地与房屋征收安置部门负责实施,并在张贴当日需对张贴情况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征收安置办提出,****政府应当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组织听证。听证后认为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由县征收安置办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县县征收安置办负责将征地前期资料提交给自然**部门组织实施申请征收土地报批工作,****政府****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县征收安置办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办****社区公务公开栏、****小组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权属、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征收时间等。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八条 征地安置补偿费用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拒不领取征地安置补偿费用的,****政府以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将其征地安置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征地安置补偿费用。
第二十条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政府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征地补偿标准等级区域划分详见附件1。
征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的(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经批准的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塘的,按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本标准0.8倍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第二十三条 青苗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给予补偿,青苗补偿费归青苗所有权人所有。
征收范围内水田、旱地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3执行。经批准的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塘的青苗补偿标准参照水田青苗补偿标准执行;用****水库的青苗补偿标准参照邻近旱地补偿标准执行。
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果树、经济林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4执行。
征收建设用地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5执行。
经批准种植的农产品、中草药,可采取重置成本价评估方式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附件6、附件7、附件8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测量,并出具测绘成果。
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装修(饰),以不超过最高补偿标准的价格包干补偿。具体按照附件9执行。
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按照附件10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按照附件11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逾期未登记的,按无主坟处理;逾期未迁移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征地范围内不需要异地恢复重建的水塘、水库、道路、水沟、水渠等生产、生活设施,按原结构和工程量以及国家规定标准补偿。
前款规定的生产生活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按有关规定重建,不另行补偿。
第二十七条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被征收户一户只****基地。
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实际面积进行补偿;因特殊情况未办理手续的房屋,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补办建房手续及补交税费后,按户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一)被征收户具有农村村民建房资格;
****政府规划控制停办村民建房审批手续;
(三)被征收户仅有一处住房,房屋生活设施齐全且一直居住。
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不管是否分户、分家,均只对原合法批准或登记的权利人进行补偿。
建房占用耕地面积在130平方米以内、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或占用未利用地21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据实予以补偿,超出占地面积标准的部分房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以上且未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超出部分房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收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按照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第二十八条 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小卖部、理发店、诊所及从事其他小型生产经营活动),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已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24%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每缺少一项少增加8%的补偿费,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被征收户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150元;需要过渡的,搬家补助费支付两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每户每月8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房屋被征收的安置户选择统规统建的,自安置房交房之日起,再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被征收的安置户选择货币安置的,应当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项目业主安排了过渡周转房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条 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后三个月期限内,被人主动腾房交地后,按该项目被征收房屋主房(居住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征收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企业合法建(构)筑物,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不予安置。涉及到生产设备需要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确定补偿拆卸、搬运、安装费用。因征收造成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根据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补偿停产、停业直接损失,最长补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第三十二条 征收学校、卫生院、村委会、敬老院等公益性房屋和宗教活动场所,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不另行安置.
第四章 安置资格的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置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有合法住宅被征收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家庭常住人口:(一)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二)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三)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地审批条件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
经审查符合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可多增加一人份额。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再生育的,多增加一人份额无需退还。安置对象确认时间截止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
第三十四条 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基地建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第三十五条 征收农村村民合法住宅按规定予以安置。被征收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合法住宅,一处住宅已经被征收补偿安置的,其他住宅只作补偿不予安置。
非住宅被征收的,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后,不予安置。
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住宅和非住宅,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不予安置。
第三十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部门提交不动产、农业农村、民政部门等相关户籍迁入资料,并经**部门对户籍迁入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
****政府组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或居委会等有关单位对安置对象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县征收安置机构公示。
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居民户口分、立户应经**、民政部门按以下原则认定并出具证明:
(一)只有1个子女的家庭,视同1户,不得分、立户;
(二)单传四代同堂的家庭可伴靠分立1户;
(三)离婚分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离婚双方才能各按一户享受征收补偿安置;未达到条件的,离婚双方只能对原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1.离婚时间必须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前;
2.凭民政部****法院判决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有一方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前再婚,且再婚一方的配偶户口必须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前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户主签字同意落户,并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有享受分配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预留地及其他集体财产权益的合同。
(四)已迁入的外来居民人口确系无法迁回原籍,房屋征收后生活确有困难且他处无住房的,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条件,可按程序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其合法住宅被征收可予安置:
(一)入学、入伍前符合第二十九条****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户口迁出的(不含享受复员安置待遇的人员);
(二)服刑前符合第二****监狱服刑人员户口迁出的;
(三)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十个月内新出生人口。
第三十八条 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政策性购买农转非户口的、****基地转为非农户口、或者原村改居鼓励转为非农户口,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其合法住宅被征收可予以安置:
(一)一直居住在辖区村组,有合法住宅被征收;
(二)有相关生产资料,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履行村民义务;
****机关、事业单位等非在编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履行村民义务的人员(含寄住、寄养、寄读、空挂户等人员);
(二)通过继承、赠送、购买等途径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住宅所有权,但户籍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履行村民义务的人员;
(三)在历次征收中已安置人员;
(四)已享受货币安置、统规统**置、现房安置、国有土地划地安置人员及其家庭新增人员;
(五)户籍在被征地集****机关、事业单位等在编及前述单位的离退休工作人员;
(六)经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违规迁入户籍的人员;
(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策不应纳入安置的其他人员。
(八)1999年5月25日以后收养的子女并落户,没有县民政部门发给收养登记证的。
第四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安置,具体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被征地农****人民政府纳入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与实施机 构
第四十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采取统规统建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予以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以户为单位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统****人民政府在县城规划区内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修**置区,县征收安置办按征收区域就近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住房的方式。
货币安置是指县征收安置办对被征收人不愿选择统规统建、现房安置方式的,经本人申请,村组同意,给予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安置方式。具体以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方式为准。
第四十三条 同一项目在县城规划区外征收村民房屋,实行规划控制,允许村民按村民建房程序申请异地重**置。用地面积严格按《**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征收安置部门在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前,应填制《被征地人员调查表》,核实需安置人数、户籍及其他情况,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五条 征收实施部门应当将安置房源张榜公布,供被征收村民咨询和选择安置方式.公布内容包括安置房位置、数量、栋号、楼层、户型、建筑面积、价格等。
第四十六条 选择统规统**置方式的,按照下列规定补偿标准及程序安置:
(一)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人均7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独生子女每户奖励房屋建筑面积70平方米。统规统**置的房屋自交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二)安置房面积以县自然**部门测绘的数据为准,安置房的实际面积小于或大于核**置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支付或补足差额面积部分费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定。
(三)村民安置区的用地由县自然**部门按规划技术指标要求出让给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竣工验收后,由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变更过户手续。
(四)编制村民安置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村民安置区的物业用房、公共用房、停车泊位、休闲广场、集体活动场所等设施规划。经规划审批的设计方案不得随意调整。
(五)村民安置区规划设计方案应多方征求意见,并进行公示。安置房原则上按建筑面积90平方米、135平方米、180平方米三种户型设计。
(六)统规统建房屋分配程序:
1.房屋征收面积和安置资格确定。县征收安置部门确定被征收农民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安置资格,并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
2.提交申请。被征收人以****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政府****村委会对符合条件的被安置户进行资格初审,填写《统规统**置房申请表》,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三榜,每榜公示期5天)。
3.确定房号。****政府将确定的被安置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后,被安置人员将相关材料报县征收安置部门复审。复审通过后,被安置人员填写《统规统**置房审批表》,由县征收安置部门发放统一编号的安置卡。
4.组织看房。县征收安置部门组织被征收村民统一看房,原则上看房一次,征收安置部门做好看房时间、地点的通知和人员组织。
5.房屋分配。县征收安置部门组织摇号选房,被安置户凭摇出的安置卡号顺序按户型随机抽取房号,当场确认房屋栋数、楼层、户型、面积等,并签订《统规统**置房安置协议书》。房屋选定后不得擅自转让。
6.选房结果公示。县征收安置部门对选房结果进行公示。
7.房屋交接。县征收安置部门根据《统规统**置房安置协议书》发出《交房通知书》,被安置户凭《交房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安置卡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
8.资料归档。房屋交接后,县征收安置部门将被征收村民房屋安置资料整理归档,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按下列方式和标准进行安置.(一)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可选择:一次性领取现金、在本县内取得《商品房预告登记》后一次性领取现金、按5:3:2的比例分三年领取现金三种方式之一进行安置。
(二)货币安置标准根据统规统**置的建筑面积标准参照县城上年度商品房平均价格进行核算。一次性领取现金的人均补偿20万元;在本县内取得《商品房预告登记》后一次性领取现金的人均补偿20万元;按5:3:2的比例分三年领取现金的人均补偿26万元。如县城年度商品房平均价格变化超过10%的,****政府将根据上年度县城商品房平均价格调整货币安置标准,并在本年度3月底前公布货币安置补偿标准。
属独生子女户每户奖励一人份额。
(三)货币安置补偿标准以发布征地拆迁公告的年度为准。
第四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只能安置1次,不得重复安置。
第六章 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与实施机 构
第四十九条 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户为单位按照“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的原则,采取集中联**置、分散迁**置和货币安置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实行集中联**置。
实行货币安置的,以户为单位按其被征收合法房屋同类结构的重置成本价予以补偿。货币安置后,安置人员不得要求集中联**置和分散迁**置。
实行集中联**置和分散迁**置的,安置用地由房屋被征收人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安置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有关批准手续由征收安置机构负责协调办理,纳入征收成本。
第五十条 实行集中联**置的,安置用地的土地、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道路以及房屋基础超深部分(即基础超过1.5米)的费用,纳入征收成本。
第五十一条 实行分散迁**置的,安置用地的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道路以及房屋基础超深部分(即基础超过1.5米)等相关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征收项目业主单位按每户不高于3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偿,纳入征收成本。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选择统规统**置方式的,被****委员会****公司,物业管理费用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五十三条 被征收人以统规统建取得的安置房,在县自然**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为村民安置房。安置房办证及其他费用(房屋维修基金、契税、水电开户等应由业主承担的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县城规划区内村民所居住房屋被鉴定为D级危房,不具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条件,****政府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拆除的,以户为单位可选择本实施细则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第五十四条 完善无地少地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耕地被征至人均0.1****残联颁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除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外,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残联、县征收安置部门审核后,县财政按以下标准统筹安排残疾人生活补助金:一级残疾每人每月200元,二级残疾每人每月160元,三级残疾每人每月120元,四级残疾每人每月100元。县民政部门按月按标准将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直接****银行账户。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人员有弄虚作假、骗取征收补偿款、安置款、安置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者规定期限支付补偿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强揽工程建设的;
(三)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阻碍征收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腾地的,****政府依法作出决定,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逾期不交出土地、腾地的,****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公布施行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本实施细则公布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1
**县征地补偿标准等级区域划分
| **县 | Ⅰ区 | 卢峰镇:**社区、幸福社区、胜利社区、**社区、**社区、**社区、屈原社区、迎宾社区、****社区、团结社区、民主社区、枣子坡村、**村、太坪村、张家桥村、桔花园村、梁家坡村、高低村、马田坪村、哑塘村、红花园村。 |
| Ⅱ区 | 除Ⅰ区以外的其他全部乡镇(街道)、村(社区) |
附件2
**县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县市区 | 补偿标准 | 地类系数 | |||||||
| Ⅰ区 | Ⅱ区 | 园地 | 林地 | 集体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永久基本农田 | 其他农用地 | 水田 | |
| **县 | 64155 | 54600 | 0.8 | 0.8 | 1.0 | 0.6 | 2 | 1.0 | 1.2 |
注:征收水田不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征收经批准的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塘的,按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各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地类严格按照《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附件3
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土地种类 | 补偿金额 | 备 注 |
| 水田 | 1500 | |
| 旱土 | 1000 |
说明:
1.被征土地上种有各种作物的,酌情补偿;
2.撂荒田土均不予补偿;
3.如有生产辅助设备,可按实际造价另计补偿;
4.符合农业结构调整规定,在水田、旱土上栽种其它经济做物或进行水产养殖的,按实际栽种或养殖的靑苗种类进行补偿。
附件4
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果树、
经济林的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下载 补 生 偿 长 下载 标 期 准 种类 | 苗高3米以下 | 胸径6-12厘米以内 | 胸径14厘米以上 | 备注 |
| **松、杉树、国外松等 | 2000 | 3000 | 4000 | 1.根据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 2.每亩30株以上。 3.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用材林补偿,由自然**部门**县级以**业、农业、物价等相关部门确定。 |
| 香椿及其他树木 | 1500 | 2500 | 3500 | |
| 楠竹 | 6000 | |||
征收范围内成片果树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序号 | 种 类 | 苗期(3年内) | 始产期(3-6年) | 盛产期(6年以上) | 备 注 |
| 1 | 柚、柑、桔 | 3000 | 8000 | 10000 | 1.本表中葡萄、猕猴桃设定的栽植密度为140株/亩,其他果树设定的栽植密度为50-60株/亩,低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零星青苗补偿,高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本标准补偿。 2.两种或两种以上果树混栽的,按综合加权平均价计算补偿。 3.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果树补偿,由自然**部门**县级以**业、农业、物价等相关部门确定。 |
| 2 | 桃、李、梨、枣、杏、枇杷、石榴、猕猴桃、杨梅、葡萄 | 3000 | 10000 | 12000 |
征收范围内成片经济林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序号 | 种 类 | 苗期(3年内) | 始产期(3-6年) | 盛产期(6年以上) | 备 注 |
| 1 | 油茶 | 3000 | 8000 | 12000 | 1.本表中油茶设定的栽种密度为60-70株/亩,油桐设定的栽植密度为100株/亩,茶叶栽植密度4000株/亩。低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零星青苗补偿,高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本标准补偿。 2.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经济林木补偿,由自然**部门**县级以**业、农业、物价等部门确定。 |
| 2 | 油桐 | 2000 | 6000 | 9000 | |
| 3 | 茶叶 | 3000 | 9000 | 12000 | |
| 4 | 板栗 | 2500 | 5000 | 8000 |
附件5
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建设用地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青苗补偿标准: (元/株)
| 下载序号 | 苗 高 | 胸 径 | 备注 | |||||
| 1米以下 | 1-2米 | 2-3米 | 2-3厘米 | 3-5厘米 | 5-6厘米 | |||
| 1 | ** | 10 | 30 | 50 | 50 | 80 | 110 | 1. 树木超过表中最大胸径的,只付砍伐工资或移栽费用。2. 胸径按树根部以上1.3米处计算。 |
| 2 | 梓、楠 | 15 | 27 | 30 | 38 | 48 | 55 | |
| 3 | 杉树、松树 | 15 | 27 | 30 | 38 | 45 | 50 | |
| 4 | 桂花 | 10 | 30 | 50 | 50 | 80 | 150 | |
| 5 | 玉兰 | 15 | 35 | 45 | 50 | 60 | 90 | |
| 6 | 铁树 | 60 | 150 | |||||
| 7 | 女贞、泡桐 | 15 | 30 | 40 | 38 | 45 | 50 | |
| 8 | 楠竹、竹 | 每根围径10—20厘米补偿26元 | ||||||
征收建设用地范围内零星果树、经济林类青苗补偿标准: (元/株)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苗期(3年内) | 始产期(3-6年) | 盛产期 (6年以上) |
| 1 | 杨梅 | 60 | 100 | 180 |
| 2 | 桃、李、梨、枣、枇杷、石榴、棕、椿树、银杏 | 55 | 90 | 120 |
| 3 | 猕猴桃、葡萄 | 30 | 70 | 100 |
| 4 | 油桐 | 20 | 60 | 180 |
| 5 | 柚、柑、桔、板栗 | 40 | 80 | 150 |
征收建设用地范围内零星苗木、花卉青苗补偿标准: (元/株)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规格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 明 | |
| 高度(米) | 冠幅(米) | |||||
| 1 | 茉莉、木槿 | 0.5 | 株 | 25 | 高度1米以上,每增高30厘米,另补偿20元。 | |
| 1 | 株 | 40 | ||||
| 2 | 迎春花、山茶花 | 1年生 | 株 | 25 | 冠径1.5米以上,每增大50厘米,另补偿20元。 | |
| 0.8 | 株 | 60 | ||||
| 1.5 | 株 | 100 | ||||
| 3 | 黄杨、夹竹桃 | 1年生 | 丛 | 25 | 4年以上生30元/丛。 | |
| 2年生 | 丛 | 30 | ||||
| 3年生 | 丛 | 40 | ||||
| 4 | 七里香、栀子花 | 0.4 | 株 | 15 | 冠幅1米以上,每增大10厘米,另补偿20元。 | |
| 0.7 | 株 | 30 | ||||
| 1 | 株 | 50 | ||||
| 5 | 芭蕉、美人蕉 | 小 | 丛 | 25 | 3-5株/丛 | |
| 中 | 丛 | 28 | 6-10株/丛 | |||
| 大 | 丛 | 30 | 11株/丛以上 | |||
| 6 | 月季、杜鹃 | 1年生 | 株 | 25 | 4年以上30元/株。 | |
| 2年生 | 株 | 30 | ||||
| 3年生 | 株 | 40 | ||||
| 7 | 木** | 1 | 株 | 15 | 高度1.70米以上,每增高50厘米,另补偿20元。 | |
| 1.4 | 株 | 30 | ||||
| 1.7 | 株 | 40 | ||||
| 8 | 葱兰 | 小丛 | 15 | 3-6株/丛 | ||
| 大丛 | 20 | 7株/丛 | ||||
| 9 | 草坪 | 平方米 | 20 | |||
注:1.表中未列的零星苗木、花卉,视其生长状况,参照以上标准补偿。
2.盆栽苗木花卉不予补偿。
附件6
**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说明
1.房屋层高的划分和测定方法:房屋的层高是指从底层地面到楼层板面的垂直高度,**以室内地面到檐口滴水高度为准,前后有高低者取平均高度计算;楼房平屋面以室内地面至屋顶天沟地面檐口高度除以层数计算。坡屋面以檐口滴水高度除以层数计算。
(1)钢筋砼框架结构、排架结构层高的规定:底层的基本高度3.3m,楼层高度3m。
(2)砖混、砖木结构**的基本高度为不低于2.7m。
(3)简易结构的房屋、构筑物基本层高为2.2m以上(包括2.2m)。
2.房屋结构类型的划分:主要以基础类型、主体结构(包括墙体、梁柱、楼板、屋面等)为划分依据,不同的结构类型分别套用不同的补偿标准。
3.房屋面积计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有效合法证件为依据,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水平面积计算;突出房屋高度在2.2m以上的楼梯间、屋顶水箱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层高低于2.2m(不含2.2m)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适当予以补偿。
4.集中联**置、分散迁**置补偿包括房屋主体建(构)筑物补偿和房屋拆除、旧料堆码、材料运输、房屋四周排水明暗沟、散水、天沟、雨篷、踏步、室内水电及基础的补偿,不包括“三通一平”****基地补偿。
5.砖混结构的屋顶隔热层、架空层按平均高度计算,0.5m以下(含0.5m)的不计算补偿,高度超过0.5m的,每超过0.1m按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元,补偿高度最高不超过1.5m,超过1.5m的按1.5m计算。
6.各类别房屋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以建成的房屋成品为计算标准,不包括室内装修(饰)补偿标准。
附件7
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 房屋类别 | 征收 补偿价 | 成新折算(年) | 主要特征 | ||
| ?5 | >5 | ||||
| 钢筋砼框架 结构 | 1100 | 100% | 95% | 桩基础或整板基础,主体结构为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层面、楼梯、天沟,层高3m,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24cm眠墙,地面砖或水磨石地面,外墙面钢砖,内墙水泥抹光且刷仿瓷涂料罩面,铝合**窗、纱窗,油漆木制门及纱门,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封闭阳台,入户防盗门。 | |
| 砖混 | 一类 | 900 | 标准砖石基础或桩基础,基础深度1.2m以上,钢筋砼地梁,层层有串梁,规定的构造柱,钢筋砼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m,24cm眠墙,外墙水刷石,内墙水泥抹光刷仿瓷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门及纱门,铝合金窗、纱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独立厨房、无烟灶台、水冲厕所、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
| 二类 | 830 |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渡1.2m以上,钢筋砼地梁,钢筋砼预制楼面、层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m,24cm斗墙,外墙粗砂灰,内墙粉纸筋且“106”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门窗、纱门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独立厨房,水冲厕所、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
| 砖木 | 650 | 100% | 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24cm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m,外墙**,内墙粉灰或涂料罩面。 | ||
| 砖木偏房 | 380 |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以上,杂砖和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
| 木结构类 | 450 |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以上,木桩屋梁,木板墙或卡砖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油漆木制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 | |||
| 杂屋类 | 180 | 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1.8m以上,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厕所、猪牛栏、堆放杂物的房屋。 | |||
| 空心砖 | 450 | 100% | 参照木结构类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 ||
注:1.以上各类房屋的补偿标准系指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单价。
2.上述房屋主要特征中的子项目,如有增减,按有关规定增减补偿;层高在上述标准规定的层高增减10cm以内的,不增加或减少补偿;层高增加或减少超过10cm以上的,每增减10cm,工业用房增减5%,其他房屋增减3%。
3.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计算按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8
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成色
勘估表
| 使 屋 完 房 用 耐 结 损 屋 年 用 构 程 成 限 年 度 新 限 | 钢筋砼桩结 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结构、 木 结 构 | 简易结构 | |
| 60至80年 | 40至60年 | 30至50年 | 10至15年 | ||
| 完好房 | 十成 | 15年以内 | 12年以内 | 9年以内 | 6年以内 |
| 基本完好房 | 九成 | 15至30年 | 12至20年 | 10至16年 | 7至10年 |
| 一般损坏房 | 八成 | 31至45年 | 21至36年 | 17至30年 | 11至14年 |
| 严重损坏房 | 七成 | 45年以上 | 36年以上 | 30年以上 | 14年以上 |
附件9
征收范围内房屋装修(饰)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 房屋类别 | 最高补偿标准 | 装修(饰)要求 | 说明 | |
| 钢筋砼框架结构 | 600 | 1.室内地面(含防潮层):防滑地面砖、花岗岩、**石或实木、仿实木地板;2.室内墙面:贴瓷、刮涂、各类木质板材质墙裙;3.室内顶面:一级吊顶以上标准;4.厨房、厕所、洗漱间:墙面贴瓷;室内设施齐全;5.外墙正面和两侧: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标准;6.门、窗、网蓬、门窗套:各类防盗门、各类材质装饰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雨篷;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标准;7.室内设施:室内壁柜等设施齐全。 | 1.房屋主体部分每缺少一项扣减40元/㎡;2.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或经认定后视同为合法房屋装(修)饰的补偿;3.以上补偿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计算;4.砖混一层平顶房按补偿标准增加10%的补偿。 | |
| 砖混 | 一类 | 500 | ||
| 二类 | 450 | |||
| 砖木 | 400 | 1.室内地面(含防潮层): 防滑地面砖、实木或仿实木地板;2.室内墙面:刮涂、各类木质板材质墙面;3.室内顶面:一级吊顶以上标准;4.厨房、厕所、洗漱间:墙面贴瓷;室内水电、室内壁柜等设施齐全;5.外墙正面和两侧: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标准;6.门、窗、网蓬、门窗套:各类防盗门、各类材质装饰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雨篷;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标准。 | 1.房屋主体部分每缺少一项扣减20元/㎡;2.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或经认定后视同为合法房屋装(修)饰的补偿;3.以上补偿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计算。 | |
| 砖木偏房 | 300 | |||
| 木结构类 | 260 | 1.室内地面(含防潮层):防滑地面砖、实木或仿实木地板;2.室内墙面:刮涂、各类木质板材质墙面;3.厨房、厕所、洗漱间:室内水电等设施齐全;4.门、窗、网蓬、门窗套;各类材质装饰门;塑钢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雨篷。 | 1.房屋主体部分每缺少一项扣减30元/㎡;2.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或经认定后视同为合法房屋装(修)饰的补偿;3.以上补偿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计算。 | |
注:本补偿标准不包括本办法附件7里描述的各房屋类别的主要特征。
附件10
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和
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明 | ||||
| 晒坪类 | 岩板坪 | 平方米 | 65 | 厚度不少于6cm,岩匠过钻,抹**砌;未达此标准,按水泥坪标准补偿。 | ||||
| 水泥坪 | 平方米 | 60 | 厚度不少于6cm,砖石垫层,水泥抹面。 | |||||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40 | 厚度不少于6cm,三合灰捣制,表面抹光。 | |||||
| 围墙类 | 24砖眠墙 | 立方米 | 350 | 包括基础,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 24砖斗墙 | 立方米 | 240 | 同上。 | |||||
| 18砖墙 | 立方米 | 200 | 同上。 | |||||
| 13砖附柱墙 | 立方米 | 240 | 同上。 | |||||
| 土筑、土砖墙 | 立方米 | 150 | 同上(包括三合灰砌筑墙)。 | |||||
| 挡土墙护坡保坎类 | 岩砌挡土墙护坡 | 立方米 | 32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
| 砖、片石干砌挡土墙 护坡 | 立方米 | 240 | 同上。 | |||||
| 水泥浆砌 | 立方米 | 200 | ||||||
| 空心砖、三合灰 | 立方米 | 150 | ||||||
| 岩石干砌 | 立方米 | 180 | ||||||
| 道路类 | 砼道路 | 平方米 | 60 | 厚度不少于6cm,水泥抹平。 | ||||
| 90 | 厚度达到15 cm以上。 | |||||||
| 砂卵石、碴、碎石道路(三合土)面 | 平方米 | 30 | 表面平整。 | |||||
| 水管类 | 米 | 5 | 室内的不计算补偿。 | |||||
| 电杆线类 | 7米以下水泥电杆 | 根 | 300 | 拆卸,包括杆上设备。 | ||||
| 7米以上水泥电杆 | 根 | 400 | 拆卸,包括杆上设备。 | |||||
| 木电杆 | 根 | 100 | 拆卸。 | |||||
| 室外照明线 | 米 | 30 | 包括双线,动力四线的每米增加5元补偿。 | |||||
| 变压器 | 个 | 经电力部门评定用于生产生活的,经评估后给予拆卸、搬运、安装费用。 | ||||||
|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 明 | ||||
| 水池类 | 砖粉生活用水池 | 立方米 | 350 | 砖砌粉水泥生活用水箱,有盖板,内、外贴瓷砖增加30%补偿。 | ||||
| 砖粉生产水(粪)池 | 立方米 | 320 | 13cm以上砖砌粉水泥,容积1m3以上;深度超过3m的一律按3m计算补偿;占地面积超过20m2的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 |||||
| 三合灰生产水(粪)池 | 立方米 | 200 | 13cm以上砖砌粉水泥,容积1m3以上;深度超过3m的一律按3m计算补偿;占地面积超过20m2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 |||||
| 沼气池 | 套 | 2500 | 包括管道、气表等。 | |||||
| 水井类 | 机钻井(摇泵井) | 口 | 40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抽水设备的拆除工资;废弃的不予补偿。 | ||||
| 砖砌、石砌井 | 米 | 1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 | |||||
| 土井 | 口 | 3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 | |||||
| 排水沟(涵管)类 | 砖砌明沟 | 米 | 80 | 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 ||||
| 三合灰明沟 | 米 | 50 | 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 |||||
| 砖砌暗沟 | 米 | 100 | 含盖板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 |||||
| 暗砼涵管Ф110mm | 米 | 50 | ||||||
| 暗砼涵管Ф300mm | 米 | 80 | ||||||
| 铸铁管Ф100mm | 米 | 60 | ||||||
| 蔬菜大棚类 | 钢架大棚 | 平方米 | 32 | 大棚拱材为热浸锌钢管,钢管外直径为2.5厘米、厚度为0.15厘米;大棚标准配置为同材3排连杆4排卡槽、大棚两头各安装1个门、2个韩式侧卷摇膜器连同材大棚长度的摇膜钢管、拱间距1米、全棚覆盖厚度8丝**无滴大棚膜、大棚跨度6米、顶高3米、长度30米以上(含30米)。达不到要求的,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补偿。 | ||||
| 水泥大棚 | 平方米 | 22 | 大棚拱材为水泥预制,3排外直径为2.0厘米的热浸锌钢管连杆,拱间距1.1米,全棚覆盖厚度8丝**无滴大棚膜、大棚跨度6米、顶高2.3米,长度30米以上(含30米)。达不到要求的,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补偿。 | |||||
| 竹架大棚 | 平方米 | 10 | 大棚拱材为竹木,全棚覆盖厚度8丝**无滴大棚膜、大棚跨度5米、顶高2.2米,长度30米以上(含30米)。达不到要求的,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补偿。 | |||||
注:1.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设施(包括炉灶、装配式水池、非固定猪槽、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2.房屋四周的屋檐滴水明沟、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按此表另行补偿。
3.表中未列入项目,原则上视新旧程度,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50%—70%予以补偿。
4.被征土地上废弃不用的生产、生活设施,不予补偿。
5.水池、粪池、排水沟达不到灰、浆砌体要求的,均按各单项标准50%扣减。
附件11
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坟墓及附属设施
征收补偿标准
| 项目 | 类别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旧) | 补偿金额(元) (新) | |
| 坟墓 | 土坟 | 无棺 | 冢 | 1000 | 1000 |
| 有棺 | 4000 | 6000 | |||
| 砖石坟 | 冢 | 5000 | 7000 | ||
| 砼坟 | 冢 | 6000 | 8000 | ||
| 碑 | 座 | 600-1000 | 600-1000 | ||
| 罗围 | 圈 | 1200-2000 | 1200-2000 | ||
注:1.有碑或修建罗围的按以上标准补偿;没有碑或修建罗围的,不得给予碑和罗围补偿。
2.坟墓补偿以实际挖掘为依据,伪造的坟墓不补偿。
3.无坟主的由征收单位代迁或作深埋处理。
4.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前5年内按新坟计,其余年限的坟墓按旧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