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经研究,对**市**片区防洪排涝治理工程乐龙堤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编号:****),作如下修改:
1.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修改为“2024年5月9日9时30分”,原招标文件封面招标编号修改为“****”。标书代写
2.原招标公告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2)招标人约定……②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活动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串标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投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进行相关处理。”,修改为“(2)招标人约定……②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活动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串标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进行相关处理。” 。
3.原招标公告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计划工期:73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5月1日,计划完/竣工日期:2026年4月30日,修改为“计划工期:73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5月27日,计划完/竣工日期:2026年5月26日”。
4.原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2.1.3响应性评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5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修改为“符合第5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且对应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标记“▲”号的清单项的“永久设备及未计价装置性材料单价”和“安装单价”不能高于招标人公布该清单项的控制单价。”。标书代写
5.原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专用合同条款部分内容已进行修改,请按本次重新生成的答疑澄清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标书代写
6.原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1.采用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版)的内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全文引用上传。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关设备参数,应符合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标注▲号的设备参数,中标人在中标后所提供的设备参数(同投标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设备参数)一致,签定施工合同时提供设备的厂家、品牌、规格型号等信息,如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设备参数达不到招标参数要求的,投标人应负相关违约责任。”,修改为“采用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版)的内容”。标书代写
7.施工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已上传至**壮族自治区公共**交易平台系统,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
根据本次修改内容,已在**壮族自治区公共**交易平台系统中生成答疑澄清文件,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并依据答疑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因电子招标文件版本编辑限制无法修改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标书代写
本通知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水利厅网、**壮****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联系方式
招标人:****
地址:**市**区长风路1-2
邮编:545000
联系人:黄振球
电话:0772-****153
传真:0772-****153
招标代理机构: ****
地址:**市**区金凯路26****中心12楼
邮编:530000
联系人:黄春勤
电话:0771-****371
E-mail:****@163.com
监督部门:****水利厅
监督电话:0771-****235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
项目负责人(签字):
2024年4月19日
附件:[****001001]**市**片区防洪排涝治理工程乐龙堤施工.GXCF 附件:答疑澄清说明文件.pdf 附件:答疑澄清文件正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