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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委托吉****公司对广汇路以南福源西街以西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公示调查相关内容。
一、地块责任人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联系人:吕文苑
联系电话:135****6475
二、地块环境调查报告编制单位
单位名称:吉****公司
联系人:毕忠禹
联系电话:176****1029
三、信息公示内容
本次公示将本报告全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