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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区田村路43号二期用地定向安置房项目立项核准延期的请示》(首农发展〔2024〕18号)收悉。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3规自[海]建字0003号、2023规自[海]建字0004号、2023规自[海]建字0005号)、《不动产权证书》(京〔2023〕海不动产权第****151号、京〔2023〕海不动产权第****152号)等相关文件,经研究,同意你单位继续建设**区田村路43号二期用地定向安置房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区田村路43号二期用地定向安置房项目重新核准的批复》(京发改[核]〔2022〕75号)有效期**至2025年4月22日。其他相关事宜仍按《关于**区田村路43号二期用地定向安置房项目重新核准的批复》(京发改[核]〔2022〕75号)执行。
请据此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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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