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候选人公示-双严农贸市场南侧道路项目(二次)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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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公示-双严农贸市场南侧道路项目(二次)

发布日期:2024-04-19

项目名称

双严农贸市场南侧道路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

****

招标人

名称

****、****政府

地址

**省**市**历阳镇陋室西街328号、

**省**市**陋室西街183号

联系人及电话

杨工 0555-****710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

地址

**省**市**历阳镇历**路308-2号

联系人及电话

夏 工 186****0403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开标时间

2024/4/18 15:00:00

第一中标候选人

名称

****

投标总价(元)

****788.24

工期

50日历天

第二中标候选人

名称

****公司

投标总价(元)

****477.16

工期

50日历天

第三中标候选人

名称

******公司

投标总价(元)

****016.93

工期

50日历天

公示时间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如公示第三日为双休日或节假日,则顺延至双休日或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备注

1、若投标人对公示中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提出,提出方式(线上或线下)见招标文件。(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夏 工 186****0403)

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在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双休日、节假日休息)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2、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异议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授权委托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项目名称

双严农贸市场南侧道路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

****

招标人

名称

****、****政府

地址

**省**市**历阳镇陋室西街328号、

**省**市**陋室西街183号

联系人及电话

杨工 0555-****710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

地址

**省**市**历阳镇历**路308-2号

联系人及电话

夏 工 186****0403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开标时间

2024/4/18 15:00:00

第一中标候选人

名称

****

投标总价(元)

****788.24

工期

50日历天

第二中标候选人

名称

****公司

投标总价(元)

****477.16

工期

50日历天

第三中标候选人

名称

******公司

投标总价(元)

****016.93

工期

50日历天

公示时间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如公示第三日为双休日或节假日,则顺延至双休日或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备注

1、若投标人对公示中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提出,提出方式(线上或线下)见招标文件。(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夏 工 186****0403)

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在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双休日、节假日休息)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2、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异议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授权委托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招标进度跟踪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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