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关于****养殖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4〕32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21日 |
****养殖场:
报来的《****养殖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项目代码:****,项目位于**市****村委盘古屯,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680369°,北纬23.479466°。扩建工程主要新增1栋3层猪舍(占地面积1400㎡)、1个200m3集粪池、1个容积约为5980m3的黑膜沼气池、500m3的事故应急池、厂区雨水截排水沟及生活区(占地面积100m2),其它设施依托现有养殖项目的设施,新增年存栏肉猪3700头,年出栏肉猪7400头,扩建工程建成后全场年存栏肉猪6000头,年出栏肉猪12000头。
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4万元,占总投资19%。
该项目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采取洒水抑尘、对进出施工场地道路硬化、及时清除运输车辆泥土和路面尘土、运输车辆密闭等措施;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并定期清理用作周边农、林施肥,生产废水经临时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作施工场地降尘用水、车辆和工具冲洗水;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加强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施工现场合理布局使得厂界噪音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固体废物主要来源于弃土石方、建筑垃圾、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土方进行回填处理,无法回填及时覆盖,施工场地设置垃圾收集箱收集生活垃圾,定期清运至附近村屯生活垃圾收集点。
(二)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养殖废水和生活污水。养殖废水排至黑膜沼气池,经厌氧发酵后的沼液通过施肥进行消纳;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消纳地施肥。
(三)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猪舍、堆粪棚、污水处理区、无害化处理间等产生的恶臭和沼气、食堂油烟、柴油发电机废气等。猪舍臭气采用全价饲料喂养、合理设计猪舍、采用高床半漏缝地板免冲洗工艺饲养、喷洒微生物除臭剂以及加强场区绿化等措施;堆粪棚采用好氧方式堆肥,堆肥后的粪便作为有机肥外售,定期喷洒除臭剂;污水处理区加盖处理,并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无害化处理车间臭气收集后经配套活性炭吸附除臭设施进行处理,尾气引出无害化处理车间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沼气池产生的沼气经过气水分离器去除冷凝水,然后进入脱硫塔去除硫化氢,干燥、脱硫后通过火炬燃烧器燃烧后外排;食堂油烟经净化器净化后从专用油烟排放管道;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排放量较少。
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后,确保运营期NH3、H2S厂界浓度均可满足《恶臭污染物 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限值要求;食堂油烟废气与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排放标准。
(四)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以及生猪叫声。项目通过加强管理、对各高噪声设备采取厂房隔声、自然衰减及绿化等综合措施,可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营运期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猪粪及饲料残渣、沼渣、病死猪、防疫废物、废活性炭、废脱硫剂、废弃包装物和生活垃圾。猪粪及饲料残渣、沼渣经固液分离机压干后装袋外售制成有机肥;病死猪****设备处理后,装袋作为有机肥原料外售;防疫废物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脱硫剂由供应商回收利用;废弃包装物由废品站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固废临时贮存场所和固废处置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和清运。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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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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