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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水务局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通知》(京水务郊[2018]53号)、《**市水务局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意见的通知》,(略)于2024年4月7日组织召开了“**市大兴区旧宫镇DX05-0102-6101、6102、YZ00-0801-0015、0016地块B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用地、U17邮政设施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YZ00-0801-0015、0016地块)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项目较好的落实了水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要求,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基本达到了水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目标值,水土保持设施基本达到了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定的验收条件,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
建设单位:(略)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略)
监测单位:(略)
建设地点:(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