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中心:
贵公司报送的《土地收储阶段国宝路东侧、**东**侧、万骏珑悦轩小区西侧、广福**侧350901-07-F-11-b地块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水**论证区域评估报告》收悉。我局于2024年3月31日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评审,编制单位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报送报批稿经专家复核通过,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专家组意见。审查意见如下:
一、 项目建设内容和组成
评估地块位于国宝路东侧、**东**侧、万骏珑悦轩小区西侧、广福**侧,地块建设用地面积30393平方米,容积率大于1.0且不大于2.1,建筑密度不大于25%,绿地率不小于30%,建筑整体限高80米,其中沿**东路一侧限高60米;拟建住宅楼、****社区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绿化、道路综合管线等。
本项目属于建设类**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3.0393hm2,全部为永久占地,占地类型为商住用地。临时占地为0.16hm2(为施工生产生活区占地,位于征地红线内,不重复计算面积)。
本地块挖填总量为8.51万m3,其中挖方总量为6.85万m3,填方总量为1.66万m3。本项目需借方0.64万m3,其中0.62万m3拟从周边同期建设项目调入,0.02万m3砂方从市场购入。本项目余方5.83万m3,其中0.01万m3建筑垃圾运****填埋场回填,5.82万m3土石方拟外运综合利用。鉴于目前地块渣土运输暂处于收储阶段,收储单位应根据已收储地块情况,不同地块间尽量进行优化调配,实现土石方平衡。地块实施阶段,受让方确定余方接纳点后,要求受让方及时将接纳点的基本情况报送至****备案,主动接受监督;并在项目实施建设过程中,组织车况良好的车辆运输,做好覆盖措施,防止土方散溢对运输道路及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本项目总投资96995万元,其中土建投资65975万元。项目计划于2024年7月初开工,于2026年12月底完工,总工期30个月。本方案设计水平年拟定为项目完工的后一年,即2027年。
二、项目建设水土保持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内容。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3.0393hm2。
(三)同意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等级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分析预测和水土保持措施布设。
(五)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182.86万元,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3.0393万元,因本规划区尚处于规划阶段,补偿费只计列不征缴,根据《****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文件的要求,招商引资入驻本规划区的企业实行承诺制管理,入驻企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时,根据项目具体征占地范围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安排。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重视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并依法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水土保持防护措施。根据评估报告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及时对施工造成的裸露地表进行生态恢复。
(三)根据《****办公厅****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开发区外的除外)。入驻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并报送至项目立项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土保持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四)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及时向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五)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六)所需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七)本规划区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等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重大变更的情况,应及时修改或补充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我局审批。
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本规划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要求,在投产使用前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并接受核查。
附件:1.土地收储阶段国宝路东侧、**东**侧、万骏珑悦轩小区西侧、广福**侧350901-07-F-11-b地块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报告专家组复核意见
2.专家签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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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附件2
抄送:省水利厅,科禹(**)****公司。
****办公室 2024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