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市仑苍镇大泳村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4月22日14时—4月28日14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市仑苍镇大泳村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
二、建设地点:**市仑苍镇大泳村
三、建设单位:****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市****公司
五、项目概况:
本项目拟对仑苍镇大泳村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进行治理,项目运营期主要是植被的自然恢复,无污染,施工期会产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具体建设内容、规模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施工现场不设施工生活营地,施工人员均在附近民房租住,故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附近民房现有纳污系统,不单独外排;施工设备、机械及运输车辆的清洗废水拟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雨季淋溶水拟经雨水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因此,项目施工期无需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项目为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运营期无废水产生,因此运营期不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6.2废气
项目施工期扬尘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项目为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运营期无废气产生,因此运营期不设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6.3噪声
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
项目为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运营期无噪声产生,因此不设运营期噪声排放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施工期生活垃圾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第四章生活垃圾”的相关规定;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
项目为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运营期无固废产生,因此不设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805
地址:****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市仑苍镇大泳村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4月22日14时—4月28日14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市仑苍镇大泳村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
二、建设地点:**市仑苍镇大泳村
三、建设单位:****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市****公司
五、项目概况:
本项目拟对仑苍镇大泳村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进行治理,项目运营期主要是植被的自然恢复,无污染,施工期会产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具体建设内容、规模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施工现场不设施工生活营地,施工人员均在附近民房租住,故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附近民房现有纳污系统,不单独外排;施工设备、机械及运输车辆的清洗废水拟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雨季淋溶水拟经雨水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因此,项目施工期无需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项目为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运营期无废水产生,因此运营期不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6.2废气
项目施工期扬尘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项目为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运营期无废气产生,因此运营期不设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6.3噪声
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
项目为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运营期无噪声产生,因此不设运营期噪声排放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施工期生活垃圾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第四章生活垃圾”的相关规定;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
项目为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运营期无固废产生,因此不设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805
地址:****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