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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略),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建设单位 | 四会市城市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 | ||
工程名称 | 城区街巷整治工程 | ||
建设地址 | 四会市槎山社区、马田社区、沙田园社区 | ||
建设规模 | 道路总长度27.09km,190条道路。(其中:槎山社区共包括39条道路,总长度约5.99km,马田社区共包括49条道路,总长度约6.749km;沙(略),总长度约14.352km。) | 合同价格 | (略) |
工程(略) | |||
勘察单位 | 广东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
设计单位 | 广东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监理单位 | 广东德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陈文强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李水清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胡文斐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何金泉 | 总监理工程师 | 周柏长 |
合同工期 | (略)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略)。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略)。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